各有关技工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进一步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市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建立我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正常办学、规范管理、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四)应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家、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
(五)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六)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关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技工院校内部培训课程、试题等资源的开发能力。
(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人才评价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八)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工种)范围
(一)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院校拟申请的职业(工种)应根据院校的主题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评价,在职业领域内拥有一定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试点院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统筹规划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继续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评价,由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考核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评价标准、等级和对象
(一)评价标准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开发评价规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开展评价活动。
(二)评价等级
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根据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和条件,原则上技师学院可以申请备案开展各等级认定,高级技工学校可备案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等级认定,技工学校可备案开展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认定。
(三)评价对象
技工院校面向本院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四、评价方式和内容
(一)评价方式
技工院校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本院校在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等方式组织评价,注重与院校主题专业设置相结合。
2.竞赛选拔。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二)评价内容
职业技能等级的评价内容与考评权重由技工院校结合主题专业设置情况确定。评价内容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学生执行操作规程的实际能力。
2.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助等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备案申请
符合试点范围条件的院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与监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肇庆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鉴定所(站)复印件;
3.申请开展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自行编制的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
4.现有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等花名册;
5.技能人才考评制度文件、题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负责鉴定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说明;
6.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情况;
7.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8.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承诺书。
(二)受理评估
肇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在确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院校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及实地考察。
(三)备案函
经审核评估通过的院校,由市职鉴中心出具备案函(含备案机构编号及备案有效期)并将备案技工院校信息与认定范围清单进行公示。
(四)计划报备
技工院校制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含认定实施计划、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安排情况等,于认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上报至市职鉴中心。
(五)实施认定
技工院校发布认定公告(含认定对象申报条件、时间、地点、评价方式等),根据学校实施方案制定的申报条件组织学生报名,进行考前考场准备,指定考务人员,确定考评人员名单,安排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进行认定过程记录(考生签到、考场记录、现场拍照、视频监控)。院校必须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六)过程督导
实施认定过程中,市职鉴中心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进行认定过程现场督导。
(七)结果认定
认定结果须在学校内部公示3天以上。认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技工院校应将评价结果报市职鉴中心进行备案。认定结果提交内容包括:《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信息汇总表》、《肇庆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汇总表》、《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以及电子数据一份。市职鉴中心备案通过后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
(八)证书管理
对于认定结果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编码规则》与《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样基本功(参考)》,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九)结果运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技工院校应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积极维护自身信用,履行备案申请中对资质、工作条件等事项的承诺,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保障评价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加强考评队伍管理,建立评价过程内部质量督导,妥善保存评价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二)技工院校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过程中,因不履行工作承诺、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备案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职鉴中心加强对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院校制定工作方案和评价规范,为院校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考评员人员培训和专家支持等技术支持服务。建设质量督导团队与专家队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技工院校及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七、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市职鉴中心。办公地点及邮寄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2号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1室。邮编:526060,电子邮箱:srsj_zyjnjd@zhaoqing.gov.cn。
联系人:王耀宗,联系电话:2786958,传真:2786966。
附件:1.肇庆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试点)
2.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版)
3.技工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承诺书
4.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
5.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信息汇总表
6.肇庆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汇总表
7.肇庆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
8.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编码规则
9.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样式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1.肇庆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试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