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020业务年度项目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321号)文件精神,省商务厅原将2020年1至12月期间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纳入2022年专项资金项目库,编入2022年专项资金预算。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使企业尽快获得资助,现决定将2020年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纳入2021年专项资金项目库及预算,实现当年业务次年拨付。根据省商务厅的工作要求,我局对2020年9月21日印发的《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项目申报指南》(肇商务机函〔2020〕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修订为《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印发的肇商务机函〔2020〕4号文作废。

 

  肇庆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4日

 

  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库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263号)、《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9〕11号)、《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指引》等,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除外。

  二、支持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除上述资助标准外,对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80%的资助,对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2019年度出口额的0.06%。

  (三)折算汇率以粤商务贸函〔2020〕239 号文正式发文当天(2020 年 8 月 11 日)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参考汇率值为 6.9711。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企业注册地)及以下程序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1份)并填报《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5),申请材料于2021年1月29日前送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垫付类业务(小微垫付类企业)由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企业注册属地原则于上述时间报送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复核工作后于2021年2月8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如无项目申报也请书面函复)。

  逾期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保险公司填写)

  (2)2021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3,企业填写);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银行进账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电子版)。

  2. “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①或②);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

  3.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工作要点》。

  五、资金审核入库及拨付

  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经内部审议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纳入本市项目库范围,并将入库项目报省商务厅备案。待省预算下达后,由我局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和市政府审批。我局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项目分配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机电科)报送本次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资金的拨付(到账)、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商务、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资金,5年内取消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省一级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重复投保和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申报指南印发后的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企业所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新增“小微企业”和“一般企业类”的服务情况。

  七、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机电与科技产业科:

  联系人:麦丽华、梁婉霞

  电  话:2322997  传  真:2837791

  邮  箱:zqswjjdb@163.com

 

  附件:1. 申报指南注意事项

            1-1.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

            1-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名单

            2. 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  2021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4. 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公司垫付、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5. 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