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5月12日十三届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平稳有序调整社保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符合享受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税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实施社会保险返还。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落实稳岗就业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积极引导本市人员就近就业,在疫情期间,与本市规上工业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者,给予1000元或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通过多元化解纠纷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积极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针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劳资关系纠纷,建议当事人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调解。对疫情期间因拖欠工资、工伤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要开启“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市人社局、市司法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再贷款资金。争取我市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全国性、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需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银行机构开辟快速审批和高效拨付等绿色通道,充分满足防疫相关企业信贷需求并执行优惠利率。支持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指导符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条件的承贷银行机构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提供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受疫情影响申请我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减免20%转贷费用。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调整信贷安排专项支持防疫相关单位和企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六)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加大我市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与珠三角核心的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引导相关企业与国内电商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势资源,拓宽国内市场销售渠道,推动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七)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切实加强0-3岁托育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省有关指导方案,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探索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参与以城市为主体试点申报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旅游振兴”,认真落实“十条”扶持办法,激发文旅体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动“文化+”“旅游+”“体育+”,拓展文化旅游体育消费。对文旅体企业参加市以上展会或赴市外进行肇庆宣传推介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调动文旅体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策划组织和承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文旅体活动,繁荣文化旅游体育市场。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探索制订老旧黄标车、国I汽油车、国II汽油车、国III柴油车提前淘汰的鼓励政策。加强对服务外包载体的培育和规划,鼓励将产品研发设计能力较强的生产企业环节从制造业中分离,专门成立服务外包企业,除对母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外,尽可能扩大接包范围,力促企业转型,从“兼职”转型为“专职”,做大做强服务外包业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文广旅体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八)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通过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项目,培育新的发展动能,重点支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九)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邀请省电子口岸公司工程师来肇,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对外贸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加大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宣传,加强与中信保广东分公司驻肇庆市出口贸易风险管理服务站的作用,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纯线上操作在线免费投保,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围绕半导体、汽车零部件及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强产业发展前瞻性研究和产业细分行业研究,编制产业全景图和重点企业攻略图,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企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重点招引一批与我市产业契合度高的行业龙头制造业项目。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引进一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 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为高技能人才拓展就业空间。(市商务局、市工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十一)支持到基层就业。

  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招募100名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积极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继续实施肇庆市引进基层医疗卫生特殊紧缺人才“千人强基计划”,从2019年起至2021年,全市用3年时间组织实施引进1000名以上基层医疗卫生特殊紧缺人才,补齐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短板,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征兵办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

  鼓励引导家政企业实施员工制,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广宁、怀集、封开、德庆4个山区县为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申报“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四)鼓励灵活就业。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措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加大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落实力度。

  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加快推进“1+9+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体系和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示范园区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对市级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指导广宁县进一步巩固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成果,推动德庆县、怀集县加快落实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创建工作任务,并将示范县经验向其他县(市、区)复制推广。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

  积极发动市内各类用人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见习留用补贴。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鼓励退役军人就业。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

  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对被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时符合条件的,按最高奖励给予一次性奖补。本市贫困劳动力到本市企业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一)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

  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二十二)实施三大培训工程。

  将“广东技工·肇庆工匠”“粤菜师傅·肇庆名厨”“南粤家政·肇庆管家”三大培训工程纳入市十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实,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积极组织发动各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力争列入省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发挥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重点产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扶持建设一批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二十三)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推广失业金申领网上办理、邮寄办理以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网上签到等便民措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通过领取失业金期间签到机制,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完善社会救助。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二十五)落实就业服务专员制度。

  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市人社局、市工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六)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

  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七)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

  疫情期间采取网络招聘的形式,及时制定发布网络招聘服务指引和操作指南,广泛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将网络招聘活动安排信息通过广东省紧缺人才平台、“肇庆智慧人社”APP、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等各种方式广泛发布。疫情解除后,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深化省际劳务合作。组织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到省外重点高校进行校园招聘。积极到市内高校开展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活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八)做好劳务对接工作。

  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大省、对口帮扶协作的地市(州)以及省内劳务输出地的沟通对接。定向密集发布企业不同时段岗位需求信息,特别是受疫情影响暂不能返岗造成的用工短缺企业的岗位信息,尽最大力量帮助调剂用工缺口。(市人社局、市工信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九)加强岗位信息收集发布。

  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加强与省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做好岗位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

  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按本科以上学历每人700元、本科以下学历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期间成功推荐劳动者到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6个月的,分别给予400元/人、600元/人的奖励。(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一)加大购买就业服务力度。

  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三十二)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

  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数局会同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

  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各地、各单位要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典型予以表扬激励,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省驻肇各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