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科室、经检分局:
现将《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是指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诚信红榜是指在《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诚信黑榜是指在《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能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诚信红黑榜的信息进行收集、报送、公布和管理。
第四条 收集、报送、公布、管理企业诚信红黑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企业诚信红黑榜的范围
第五条 属于企业诚信红榜情形的范围:
(一)经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布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被认定为“文明诚信市场”的情形;
(三)企业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形;
(四)经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公示为“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工商业务领域因职务行为受到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企业诚信黑榜情形的范围:
(一)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
(二)违法行为情况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方式、平台和程序
第八条 企业诚信红黑榜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整理相关的企业诚信红黑榜信息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信用肇庆网、肇庆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市属媒体上发布。同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企业诚信红黑榜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整理的企业诚信红黑榜的基本信息;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已收集、整理的专项企业诚信红黑榜的信息,在每季度结束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从诚信红黑榜中选取部分信息在市属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诚信红黑榜的信息: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企业诚信红黑榜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肇庆网上公布当期诚信红信黑榜的时间;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企业诚信红黑榜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企业诚信红黑榜信息前,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章 异议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的申请根据《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二)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将信息修复记录予以公布;
(三)对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利害关系人或公民;
(四)对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根据异议申请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五章 信用使用和公布期限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使用企业诚信红黑榜信息。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布企业诚信红黑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五条 企业诚信红黑榜的信息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被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删除诚信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七条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