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和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有效防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结合肇庆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主要危险废物类型落实管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具体参考名单见附件1。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必须依法规范管理。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

  1.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2.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向当地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处置时间、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登记,按月填报机动车拆解和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附件2)。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至少保存五年。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现场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

  5.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6.规范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或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回收拆解前应查验报废机动车的完整性,对缺少如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零配件的,不得接收和拆解,确保机动车报废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机动车维修行业要建立机油、蓄电池等销售、更换记录,确保机动车维修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推进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纳入“双随机”检查,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要求,对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环境污染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商务主管部门作为报废汽车拆解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拆解。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纳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许可和检查中。对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的企业,在整改完成之前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与《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将机动车维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检查和考核中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考核。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企业,协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12月10日前,市商务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将整治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冯枝颖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话:2781821

   真:2781012

   箱:476555122@qq.com

  联系人:何麦嘉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话:2166055

   真:2719526

   箱:zqjtjkjk@163.com

  联系人:沈奕俊  肇庆市商务局

   话:2839623

   真:2837791

   箱:SYJ2239771@163.com  

  附件:1.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行业主要危险废物名录

  2.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肇庆市市商务局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行业主要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 险 废 物

  危险特性

  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201-08

  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T毒性、

  I易燃性

  900-214-08

  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T毒性、

  I易燃性

  HW12

  染料、涂料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252-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毒性、

  I易燃性

  HW15

  爆炸性

  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18-15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安全气囊

  R反应性

  HW49

  其他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机油滤芯、废机油桶(瓶)、废油漆及有机溶剂桶、喷漆废气过滤吸附物、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T/In毒性

  900-044-49

  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T毒性

  900-045-49

  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

  T毒性

  HW50

  废催化剂

  非特定行业

  900-049-50

  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

  T毒性

附件2

      )年第(    )月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

  报废汽车拆解维修企业名称

  

  当月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当月产生量情况

  年度累计贮存量

  当月转移处置利用情况

  废物类别

  名称

  废物类别

  代码

  危险废物名称或来源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转移日期

  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注:此表由报废汽车拆解维修企业填写,纳入企业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