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4月8日十三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4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高标准建设珠三角(肇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力打造西江创新产业走廊。制订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肇庆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肇庆)特别合作试验区。加强与港澳地区科技创新部门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对接交流,谋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探索在高校集中区域建设科创小镇,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围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积极对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并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科技基础设施及各类实验室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探索建立政策支持机制。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肇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加快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在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端州区、鼎湖区布局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肇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市产业化。
二、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参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大力实施“西江人才计划”和“百千万”人才引育工程,加强市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协同衔接;对于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一视同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按国家扶持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扶持。入选肇庆市西江创新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的,按市有关政策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推动落实省有关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在肇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省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加快建设人才公寓,结合供给需求等实际情况,在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区等区域建设、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三、推动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广东省实验室在肇庆布局建设。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肇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力争在新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及我市主导产业领域有选择地布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推动开展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工作。
四、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推进省级高新区在我市布局建设,力争建设2家以上省级高新区,推动西江高新区、高要高新区成功创建省级高新区,并组织四会高新区等有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高新区。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管理,加强园区整合和调区扩区工作,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落实省有关高新区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高新区的土地供应,高新区所在地区的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对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视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奖补。
五、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造条件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市县财政落实相关奖励政策。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完善科技创新券专项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各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落实省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的政策措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采购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
六、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对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吸引其在肇转化、落地。推动落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支持我市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加速转化落地。积极推进珠三角(肇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广深港澳研发--肇庆孵化转化”的创新协作、错位发展新模式,在肇庆新区等地建设广深港澳科技孵化项目落地园区,加速广深港澳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产业创新重要承载地。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各级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建设“肇庆市企业在线科技金融服务系统”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在线资本服务及系统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实施科技贷款贴息专项,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争取省财政支持,设立肇庆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创投机构落地,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肇庆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给予扶持。设立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申报省财政奖励。对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市落户的,按《肇庆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发展,探索培育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更多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支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八、加强科研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申请省统筹解决。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向省申请使用林地。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区),按省相关规定争取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推动落实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落实相关政策。支持西江创新产业走廊各节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无需进行规划报建。探索实施容积率配套率更有弹性的M0用地等创新型政策,促进新产业、新兴态发展。
九、提高区域创新发展水平。着力构建以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为主引擎、东南片区为核心、西北生态区协调发展的区域创新格局,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差异化政策支持。在东南片区采取省市共建等方式建设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推动国家级高新区争先进位和省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在西北片区布局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推动我市西北片区申请省财政支持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推动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并落实相关政策。争取省创新创业基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在我市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力度实施扬帆计划,加强西北片区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四会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试点,提高我市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社团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等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主动承接省财政科研资金,支持我市创新发展。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议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创造条件承接省级科技创新行政管理职权下放或委托的事项。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实施意见 | 序号 | 具体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一、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 1 |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高标准建设珠三角(肇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力打造西江创新产业走廊。 |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 |
2 | 制订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肇庆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肇庆)特别合作试验区。加强与港澳地区科技创新部门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对接交流,谋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探索在高校集中区域建设科创小镇,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 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资源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肇庆新区管委会 | |
3 | 围绕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积极对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并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科技基础设施及各类实验室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探索建立政策支持机制。 | 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资源局、市财政局 | |
4 | 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肇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 |
5 | 加快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在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端州区、鼎湖区布局建设。 |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端州区、鼎湖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 | |
6 | 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肇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 |
7 | 市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8 | 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市产业化。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
二、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 9 | 参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大力实施“西江人才计划”和“百千万”人才引育工程,加强市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协同衔接;对于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一视同仁。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按国家扶持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扶持。入选肇庆市西江创新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的,按市有关政策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 |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
10 | 推动落实省有关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在肇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11 | 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落实省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 |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 |
12 | 加快建设人才公寓,结合供给需求等实际情况,在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区等区域建设、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 市住建局、市委组织部 | |
三、推动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 13 | 推动广东省实验室在肇庆布局建设。 | 市科技局 |
14 |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肇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力争在新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及我市主导产业领域有选择地布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 市科技局 | |
15 | 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 | 市委编办、市科技局 | |
16 | 对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17 | 推动开展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工作。 | 市科技局 | |
四、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 18 | 推进省级高新区在我市布局建设,力争建设2家以上省级高新区,推动西江高新区、高要高新区成功创建省级高新区,并组织四会高新区等有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高新区。 |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新区管委会 |
19 | 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管理,加强园区整合和调区扩区工作,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 市科技局、财政局,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 |
20 | 落实省有关高新区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高新区的土地供应,高新区所在地区的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对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视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奖补。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 |
五、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 21 | 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22 | 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23 | 创造条件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24 | 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市县财政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 市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 |
25 | 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 市科技局、市金融局 | |
26 | 完善科技创新券专项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27 |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各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 | 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 |
28 | 落实省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的政策措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采购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 |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科技局 | |
六、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 29 | 对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吸引其在肇转化、落地。 | 市科技局 |
30 | 推动落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支持我市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加速转化落地。 |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 |
31 | 积极推进珠三角(肇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广深港澳研发--肇庆孵化转化”的创新协作、错位发展新模式,在肇庆新区等地建设广深港澳科技孵化项目落地园区,加速广深港澳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产业创新重要承载地。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工作。 |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 |
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 32 | 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各级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 | 市科技局、市金融局 |
33 | 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实施科技贷款贴息专项,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 | 市科技局、市金融局 | |
34 | 争取省财政支持,设立肇庆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
35 | 支持创投机构落地,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肇庆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给予扶持。 | 市金融局、市科技局 | |
36 | 设立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 | 市科技局、市发改局 | |
37 |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申报省财政奖励。 | 市科技局、市发改局 | |
38 | 对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市落户的,按《肇庆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予以奖励。 | 市金融局 | |
39 |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发展,探索培育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更多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 市金融局、市科技局 | |
40 | 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支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 | |
八、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 41 | 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申请省统筹解决。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向省申请使用林地。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区),按省相关规定争取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市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 |
42 | 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 | 市资源局、市科技局 | |
43 | 推动落实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 |
44 |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 市科技局、市资源局 | |
45 |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落实相关政策。 |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 |
46 | 支持西江创新产业走廊各节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无需进行规划报建。 | 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资源局 | |
47 | 探索实施容积率配套率更有弹性的M0用地等创新型政策,促进新产业、新兴态发展。 | 市资源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 |
九、提高区域创新发展水平 | 48 | 着力构建以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为主引擎、东南片区为核心、西北生态区协调发展的区域创新格局,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差异化政策支持。在东南片区采取省市共建等方式建设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推动国家级高新区争先进位和省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在西北片区布局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 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
49 | 推动我市西北片区申请省财政支持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 市科技局,有关县政府 | |
50 |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 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 |
51 | 推动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并落实相关政策。 | 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 |
52 | 争取省创新创业基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在我市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 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 |
53 | 加大力度实施扬帆计划,加强西北片区人才队伍建设。 |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有关县政府 | |
54 |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四会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试点,提高我市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 |
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 55 |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社团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等实行“红黑名单”制度。 | 市科技局 |
56 |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市科技局 | |
57 | 主动承接省财政科研资金,支持我市创新发展。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58 | 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议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 |
59 | 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 |
60 | 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 | |
61 | 创造条件承接省级科技创新行政管理职权下放或委托的事项。 | 市科技局、市政数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