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规〔2017〕5号)要求,确保完成我市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肇庆分局制定了《肇庆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环保局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肇庆分局

  2018年1月16日

一、现状与形势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中游,面积1.49万平方千米。地处粤西重点成矿区带北东段,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目前,已发现矿产60种,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42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28种。主要矿产有:金矿、钼矿、铜矿、铌钽矿、铁矿、水泥用灰岩、陶瓷土、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端砚石、地热矿泉水等。

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矿山(采矿权)153个,其中,金属矿山16个,主要为金矿、铁矿;非金属矿山137个。主要为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陶瓷土和地热矿泉水等。

当前部分矿山生产规模小,资源利用水平较低,矿业发展结构不尽合理。亟需通过逐步淘汰落后采选工艺,积极引导矿山企业提升集约节约开发水平,推进矿产品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竞争力,亟需加快推行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引导矿山企业自觉投入绿色矿山建设,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实现矿山“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二、思路与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规〔20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和问题,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矿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我市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与矿产开发利用现状,结合资源禀赋条件,统筹全市矿业发展布局,促进矿业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促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2、坚持矿业绿色发展的原则。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综合勘查与开发,着力转变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水平,同时严格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探索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新模式。

3、坚持完善标准,严格准入的原则。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省的建设标准,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措施,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考核指标体系,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奠定基础。

三、建设目标

根据省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市规划建设25个绿色矿山、基本建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四、重点任务

根据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荐。

(一)分类指导,协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生产矿山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大中型矿山企业应率先创建绿色矿山,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生态优先,绿色勘查。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快修订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健全绿色勘查技术标准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影响。

五、进度安排

我市力争到2020年,建设25个绿色矿山,其中2017、2018、2019、2020年分别规划建设2个、5个、7个、11个绿色矿山。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矿山数量,地热、矿泉水、大中型矿山比率,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分解如下:高要区5个,大旺高新区1个,四会市4个,广宁县2个,德庆县5个,封开县5个,怀集县3个。

六、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用好中央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绿色矿山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安排中央和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项目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建立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依规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三)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按照《肇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支持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域发行绿色债券融资。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七、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联系,构建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分工协作,协调推进。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我市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明确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县级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

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严格依据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三)强化监督考核。着重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及时公开绿色矿山名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鼓励政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对照省厅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组织各县(市、区)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参考。

(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统筹资金,开展绿色矿山评估、考核等工作,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完成建设任务。

本方案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

附件:

2020年肇庆市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分解表

序号

地区

目标(个)

1

高要区

5

2

高新区

1

3

四会市

4

4

广宁县

2

5

德庆县

5

6

封开县

5

7

怀集县

3

总计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