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8月10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原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现肇庆市乡村振兴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印发了《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肇人社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两年来,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了3家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其中,评选了1家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选了2家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对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现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发挥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暂行办法》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并与现行政策有效衔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2〕1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2〕1号文)有关规定,在保持《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乡村振兴局于2023年1月9日联合制定《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肇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制定出台新的《办法》,是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乡村振兴局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管理,推动做好我市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部分内容。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主要政策依据。第二章是认定范围和条件,主要是明确就业帮扶基地的定义,对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和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条件等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认定程序,主要是对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公布受理时间、方式和认定程序作出规定,明确违规申报就业帮扶基地应承担责任。第四章是资格管理,主要是明确市、县各级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对于就业帮扶基地的跟踪服务、业务指导,以及就业帮扶基地自身的管理要求,对复评检验的程序、资格审核、禁止性规定等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第五章是帮扶政策,主要是对于就业帮扶基地可享受的一次性奖补和其他就业补贴等作出细化规定。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例外规定和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是实施基础扎实。《暂行办法》已实施近2年,各县(市、区)已熟悉其认定流程。《办法》总体保持了《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二是注重政策衔接。《办法》的制定,既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和粤人社规〔2022〕1号文有关规定,又参考了广州、深圳、湛江等地级市最新的现行政策文件,使之更加完善且易于操作;有效期设为2025年12月31日,与国家和省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配套衔接。三是表述精准清晰。《办法》根据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表述进行更新,使之更为精确、符合当前情况。如: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改为“脱贫人口”,“就业扶贫基地”改为“就业帮扶基地”,“扶贫部门”改为“乡村振兴部门”;将政策范围聚焦为本省和帮扶协作的广西、贵州、西藏、新疆4省区,等等。四是兼顾可操作性。《办法》完善了申报材料,增加了“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通过缴费记录可以查看企业员工的实际缴费基数,体现了公平性和差异性;明确复评检验程序,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市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等等。

  一、起草背景

  2020年8月10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原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现肇庆市乡村振兴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印发了《肇庆市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肇人社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两年来,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了3家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及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其中,评选了1家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选了2家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对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现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发挥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暂行办法》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并与现行政策有效衔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2〕1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2〕1号文)有关规定,在保持《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乡村振兴局于2023年1月9日联合制定《肇庆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肇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制定出台新的《办法》,是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乡村振兴局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及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管理,推动做好我市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部分内容。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主要政策依据。第二章是认定范围和条件,主要是明确就业帮扶基地的定义,对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和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条件等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认定程序,主要是对市级就业帮扶基地、市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公布受理时间、方式和认定程序作出规定,明确违规申报就业帮扶基地应承担责任。第四章是资格管理,主要是明确市、县各级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对于就业帮扶基地的跟踪服务、业务指导,以及就业帮扶基地自身的管理要求,对复评检验的程序、资格审核、禁止性规定等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第五章是帮扶政策,主要是对于就业帮扶基地可享受的一次性奖补和其他就业补贴等作出细化规定。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例外规定和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是实施基础扎实。《暂行办法》已实施近2年,各县(市、区)已熟悉其认定流程。《办法》总体保持了《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二是注重政策衔接。《办法》的制定,既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和粤人社规〔2022〕1号文有关规定,又参考了广州、深圳、湛江等地级市最新的现行政策文件,使之更加完善且易于操作;有效期设为2025年12月31日,与国家和省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配套衔接。三是表述精准清晰。《办法》根据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表述进行更新,使之更为精确、符合当前情况。如: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改为“脱贫人口”,“就业扶贫基地”改为“就业帮扶基地”,“扶贫部门”改为“乡村振兴部门”;将政策范围聚焦为本省和帮扶协作的广西、贵州、西藏、新疆4省区,等等。四是兼顾可操作性。《办法》完善了申报材料,增加了“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通过缴费记录可以查看企业员工的实际缴费基数,体现了公平性和差异性;明确复评检验程序,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市人社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