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指导意见》(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重新修订。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

  今年4月初,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指导意见》(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对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及范围、使用要求、放大比例、补偿标准等有明确要求。为了更好贯彻落实省厅的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风险补偿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我局与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研究风险补偿金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并形成《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先后开展了两次书面征求意见,范围包括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并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和风险补偿金工作小组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等一系列程序,形成了《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更好地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助推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适当扩大政策覆盖面。一是在合作机构方面,除了要求合作银行在我市设立外,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宽到本省内设立即可,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二是在支持对象方面,放宽了对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的限制,体现政策的普惠性。同时不再设立重点企业数据库,改为设定重点支持的贷款对象,企业无需另外申请,即可享受有关政策内容。

  (二)规范审批流程及要求。一是对于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的贷款项目在放贷前需经服务中心的审核确认。二是对于合作银行自担风险的降成本、降门槛等优惠贷款项目,经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可作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评价和资金池资金调配的重要因素。三是对于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经完成追讨、清收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程序后,仍无法清偿收回债权的,可进行核销处理,账销案存。

  (三)明确贷款使用要求。按照省《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一是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不超过2000万元。二是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

  (四)优化风险补偿模式。一是提高风险补偿金补偿的比例,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项目本金损失的比例由原来20%提升至40%,单个企业最高补偿金额由15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二是合作银行的贷款补偿申请审核由动态管理调整为每年集中审核。

  (五)加强风险把控力度。一是对资金池损失控制,风险补偿金每年损失补偿最大额度为风险补偿资金池总规模的10%,当年需补偿资金超出补偿上限时则按比例分配。二是对合作银行不良率的控制。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贷款不良率需控制在3%以内,超出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三是对合作银行逾期贷款的控制。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金贷款逾期余额合计达到2500万元时,后期备案的新增风险补偿金贷款出现逾期将不予补偿,待风险管控改善后可恢复。

  (六)调动业务开拓的积极性。一是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服务中心、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尽职开展工作,产生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原则上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如增加人行、金融等部门推进政银担、政银保等工作内容,增加财政部门有关统筹补足资金池的工作内容。三是调整示范性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贷款规模,由不低于在该行资金池规模5倍调整为10倍。

  (七)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一是按照省《指导意见》精神,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修改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其中将“中小微企业”统称为“中小企业”,并对文件名称及内容作相应修改。二是在《实施办法》的附则中,增加了对于因机构改革造成部门职能变化的,由调整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应工作;对于原办法开展期间的存量贷款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等内容。



关于《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图文).png

相关链接: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