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将肇庆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家级高新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珠江西岸高端产业集聚区重要节点和重要载体,依托大湾区核心方位的区位交通及生产运营等政策环境优势,引进和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高、创新能力强的总部企业,鼓励和扶持建设一批总部大厦,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崛起,现结合实际,制定《肇庆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该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作为肇庆市工业主战场,国家级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经过18年来发展,我区一直大力发展现代工业经济,朝着建设“创新引领、集聚集约,国内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目标前进。近年来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为进一步提升总部企业规模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发展总部经济逐步成为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进入“十四五”期间,为做大高新区未来5年经济发展体量,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中充分发挥东承西接作用,我区迫切需要加大力度做大总部经济板块,为经济发展注入创新转型动力。为此,我区对比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周边城市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肇庆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出台比肩周边城市的总部企业奖励政策,并加大制造业、服务业总部企业发展的比重,为产业转型增强动力。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意义

      《暂行办法》主要目标是引进和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高、创新能力强的总部企业和总部基地,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发展,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崛起并壮大。明确总部企业申报要求、申报流程,规范相关部门主体责任,保障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到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到位。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及要求、奖励条件及要求、申报方式、监督与管理、其它。

    1.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依据、目标。

    2.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

    (1)工业(储备)总部认定主要以营业收入、下属公司、纳税强度等为要求;

    (2)现代服务业(储备)总部主要以营业收入、纳税额、下属公司等为要求;

    (3)单个企业总部大厦认定主要以建筑主体(层数、面积等)、用途、施工许可等为要求;

    (4)总部经济大厦认定主要以建筑主体(层数、面积等)、引进企业、管理制度、施工许可等为要求。

       认定方式为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3.第三章:总部经济扶持发展政策。明确颁发相关证书(或牌匾)、认定奖励、财政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供地和用地支持、注册便利支持、子女教育学位支持等。

    (1)通过认定的企业,区管委会颁发相关证书(或牌匾)。

    (2)认定奖励:对认定工业(储备)总部、现代服务业(储备)总部、单个企业总部大厦、总部经济大厦等进行一次性奖励 。

    (3)财政贡献奖励:对于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增长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4)办公用房补贴:对租赁办公用房新引进和存量总部企业每年按一定标准进行补贴。

    (5)供地和用地支持:对总部企业实行优先供地,鼓励新建商业商务总部经济大厦,鼓励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产业基地时规划建设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大厦。

    (6)注册便利支持:为总部企业提供自编企业(机构或个体)注册、企业集群注册等支持。

    (7)子女教育学位支持:为总部企高管、技术人才的子女提供统筹安排教育学位的支持。

    4.第四章:扶持资金申请。明确申报审核程序,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受理和评审,并按程序报区审批。

    5.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明确总部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责任义务,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总部企业退出、变更、违规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6. 第六章:其他。明确政策解释部门、有效期并废止相关文件及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