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肇庆市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仿制药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47号)精神,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和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药和公共卫生安全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我市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推动医药产业集聚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创新药研发和仿制药技术攻关,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降低医疗成本和群众药品费用负担,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加快推进健康肇庆建设。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研发。按照国家公布的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告,引导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仿制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企业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对申请仿制药注册的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核报送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指导企业做好品种筛选、研发方式和注册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将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积极推荐有关项目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医药类重点专项。健全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和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支撑作用,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积极支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依托仿制药和新药研究,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和省级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扶持计划。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仿制药先进技术成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仿制药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专利行政执法,完善重点药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实施高质量专利培育工程,推进药品专利高质量发展。鼓励通过政策细化和政策融合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及机构,促进药品专利交易流转。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建立完善药品领域专利预警机制,组织开展药品领域专利预警和分析评议,降低仿制药企业专利侵权风险。(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推动仿制药产业交流合作和集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香港、澳门的交流合作,加快药品研发、注册、上市销售的国际化步伐。支持我市仿制药企业开展国际和区域产能合作,共同建立研发平台,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关键工艺技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市建立技术转让交易平台、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市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对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和药品上市持有人公司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鼓励医疗机构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促进本市药品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取得资质后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临床试验研究者职务提升、职称晋升及薪酬待遇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负责)

  (六)加强仿制药质量监管。加强仿制药生产环节监管,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处方工艺、药用原辅料等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主体责任。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依托全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推进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加强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严把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各环节质量关。建立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和追溯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负责)

  (七)落实仿制药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执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药品通用名编制的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及未在我省中标挂网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鼓励企业向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申请,常态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对于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宣传,推动医疗机构、医生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拓宽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入市途径,允许患者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做好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供应保障。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药品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行为,对开具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落实约谈制度。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要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市医保局负责本区域内的药品监测预警工作,当地发生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应及时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并向省医保局报告。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和辅料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原料药和辅料正常供应。(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了解临床供应需求。建立以儿童用药、基本药物及用于临床少发疾病的急救用药等为重点的短缺药品监测目录,提高监测工作精准度。建立我市短缺药品储备制度。推进短缺药品集中生产基地建设,鼓励企业生产市场价格低、利润薄、长期不生产或少量生产的短缺药品。加强部门联动,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加强供需对接和协商调剂,提升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十一)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激励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与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目录内新批准上市的治疗慢性病和癌症等仿制药品,要及时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用药范围,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及时更新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及时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医保基金预拨付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与药商及时结算药款。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市医保局、市卫健局负责)

  (十二)落实支持政策。对接《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等创新驱动政策,做好相关优惠政策融合。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严格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调动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对于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药改革和建设健康肇庆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阶段任务,强化部门协同,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药品知识,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动仿制药替代使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形成良好改革氛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法治办,省驻肇各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