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有关单位,省、市、端州区端砚协会,各端砚加工生产者:

为进一步促进端砚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端砚产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因端砚加工造成的噪声扰民、粉尘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现制定《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2781096)。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4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端砚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端砚产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因端砚加工造成的噪声扰民、粉尘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端砚加工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端砚加工行业实施统一环境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端砚协会履行端砚行业的引导、规范和服务工作,切实履行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端砚加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新、改、扩锯石户(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相关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五条 倡导文明作业,养成良好作业习惯,避免影响周围环境。

第六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产生噪声的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锯石、打磨等工序产生的废水要全部收集,并配套隔渣沉淀池等治理设施,尽量全部回用,不能回用的需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相应标准限值。

(一)能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不能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废水,需向有关部门申报排水许可证,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第八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应采用湿式作业法,设置吸尘设备等措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减轻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端砚加工生产者应秉承减量、回用的原则,对不能再利用的废渣料、废水处理后的沉淀物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第十条 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一)、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第七条(二)、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