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所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商事主体住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近几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以及数字政府改革和登记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对商事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顺应新时代商事登记工作的发展,更好地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及监督工作,有必要重新起草《住所办法》,继续推行住所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及“住改商”等住所登记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商事主体是什么?《住所办法》对商事主体住所有什么要求?

  商事主体是指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可视为独立的空间。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指的是什么?

  商事主体依法不能在某些区域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禁设区域目录指的就是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或不得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的禁止性目录。

  我市已于2017年8月1日发布了《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商事主体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相关规定,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场所作为住所或不得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

  四、什么是住所信息申报制?哪些情形下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

  秉承“信任在先”“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信息申报表,自主填报住所地址信息,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居(村)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根据便捷注册和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住所办法》第十五条列明了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的4种情形。主要是容易产生声、光、电及环境污染、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使用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的等。

  五、关于使用“标准地址”进行登记。

  商事主体住所地址须使用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号(即“标准地址”)申请注册登记,确保住所信息申报地址的真实性。

  拟申请住所未有标准地址的,申请人应按照《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标准地址,再申请住所登记。

  六、“一照多址”登记指的是什么?

  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申报“一照多址”登记,由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栏标注“一照多址”。

  七、“一址多照”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一址多照”是指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商事主体控股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系;二是原商事主体已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该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该场所可以作为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

  八、住宅性质的房屋如何“住改商”进行住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申请人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就拟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及从事的经营项目事宜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一、出台《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所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商事主体住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近几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以及数字政府改革和登记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对商事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顺应新时代商事登记工作的发展,更好地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及监督工作,有必要重新起草《住所办法》,继续推行住所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及“住改商”等住所登记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商事主体是什么?《住所办法》对商事主体住所有什么要求?

  商事主体是指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可视为独立的空间。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指的是什么?

  商事主体依法不能在某些区域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禁设区域目录指的就是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或不得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区域进行梳理形成的禁止性目录。

  我市已于2017年8月1日发布了《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商事主体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相关规定,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场所作为住所或不得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

  四、什么是住所信息申报制?哪些情形下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

  秉承“信任在先”“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信息申报表,自主填报住所地址信息,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居(村)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根据便捷注册和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住所办法》第十五条列明了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的4种情形。主要是容易产生声、光、电及环境污染、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使用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的等。

  五、关于使用“标准地址”进行登记。

  商事主体住所地址须使用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号(即“标准地址”)申请注册登记,确保住所信息申报地址的真实性。

  拟申请住所未有标准地址的,申请人应按照《肇庆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标准地址,再申请住所登记。

  六、“一照多址”登记指的是什么?

  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申报“一照多址”登记,由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栏标注“一照多址”。

  七、“一址多照”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一址多照”是指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商事主体控股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系;二是原商事主体已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该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该场所可以作为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

  八、住宅性质的房屋如何“住改商”进行住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申请人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就拟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及从事的经营项目事宜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