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肇庆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质监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意见》(粤府〔2016〕127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标准化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资助金额。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资助范围和额度、分配方式

第七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技术标准项目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标准化、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 推动专利—标准双联盟建设,增强肇庆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人体健康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主导或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主导制修订严于推荐性标准,或专利成果转化、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四)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

(六)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点(区)建设;

(七)承担省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八)承办在我市举行的省级及以上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以及各类公益性标准化宣传活动;

(九)按照《关于鼓励我市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的通知》(肇质监〔2014〕47号)开展标准化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担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如标准化发展规划、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我市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核等);

(十一)其他经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认为确需资助的项目。

第十条 技术标准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20万元;

(二)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6万元;

(三)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4万元;

(四)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3万;

(五)主导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或专利成果转化、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六)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或专利成果转化、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企业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七)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制修订自有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融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在原扶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资助1万元。同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报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和企业标准项目获得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度的15%。企业标准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度的10%。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及培训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企业获得AAA或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每个证书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三)承担经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点(区)建设的,对主要承担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经市质监局批准立项的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点(区)建设的,对主要承担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国家级工作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承办在我市举行的省级及以上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以及各类公益性标准化宣传活动,单项活动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六)承办在我市举办的标准化人才培训的,按照不高于200元/人的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该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度的8%;

第十三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承担标准化发展规划、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承担我市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维护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担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核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四)其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有必要时采用现场评审为补充,根据申报项目是否对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次。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每年统一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材料要求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市属和端州区的申报材料提交市质监局;各县(市、区)的提交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由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在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等基础上,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应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质监局申诉。在接到申诉后,市质监局应立即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给予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质监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质监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现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责令其将资金全部退回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肇庆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肇质监〔2013〕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