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号)精神,市工商局决定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一)调整范围

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市、县(市、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市、县(市、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市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

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市名企业名称登记:

1.以“肇庆”“肇庆市”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肇庆”“肇庆市”字样的;

2.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连用的;

3.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肇庆”“肇庆市”字样的。

二、取消企业名称冠市名条件

企业名称冠市名不设置条件,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冠以肇庆市或肇庆行政区划。

三、简化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

申请人申请的冠市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文书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要求

企业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对违规、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要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

(二)加强工作责任。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登记、谁归档”的原则,依法核准登记冠市名企业名称,对本机关登记的冠市名企业名称引发的名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

(三)提升工作效能。企业登记机关要结合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措施,提升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等特殊规定外,申请人申请冠市名企业名称的,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行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一体化办理,要大力推广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实现企业登记“无纸化”、“零跑动”。

(四)强化宣传培训。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政策,提高企业对新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增强企业获得感。要积极组织登记注册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提高本机关登记注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五)加强督查指导。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冠市名企业名称办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违规、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企业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参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登记机关在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工商局。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