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上市办(市金融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为确保我市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企业的支持引导更为科学、清晰和准确,现就《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简称“《资本市场优惠办法》”)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资本市场优惠办法》所指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包括:

(一)注册及纳税地在我市,直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泛欧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

(二)注册及纳税地在我市,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以间接方式(造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或通过搭建VIE(协议控制)结构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之一的企业均可根据《资本市场优惠办法》(肇府规〔2017〕16号)有关规定,按照首次募资投资于我市的资金规模,一次性申请境外上市奖励资金。

二、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除了提交《资本市场优惠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规定的材料之外,还需补充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我市注册企业与境外上市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及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进账凭证等;通过搭建VIE结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资公司与持牌公司设立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等)。

三、上述规定是《资本市场优惠办法》的补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资本市场优惠办法》一致。

四、《资本市场优惠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由市上市办(市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