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海事处,市港航管理局城区管理所、鼎湖管理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水平,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管理的无缝衔接和闭环管理要求,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精神,现将《肇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肇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肇庆海事局
2018年7月2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水平,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管理的无缝衔接和闭环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78号)和《肇庆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结合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实际,制定本监管联单制度。
一、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对辖区港口内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的服务资质准入许可审批,并对其资质有效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督促辖区港口企业设置生活垃圾和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协助海事、环保、住建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对港口企业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执行情况的核查。
(二)环保部门
1、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危险废物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废物联单管理;
3、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网上注册审查和网上年度申报工作;
(三)海事部门
1、负责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现场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2、负责船舶未按规定记载垃圾记录簿等文书行为的查处;
3、负责船舶污染物的产生、接收联单的核查。
(四)住建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1、督促各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将港口、修造船厂纳入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并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港口、修造船厂生活垃圾及时转运处置。
2、负责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的合规性监督管理及监管联单执行情况核查。
(五)经信部门
督促辖区船舶修造厂设置船舶生活垃圾和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协助海事、环保、住建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对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执行情况的核查。
二、监管联单
(一)各监管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整个过程建立监管联单管理机制,实行联单监管、一单到底。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联单一式五联,分别为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留存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留存联、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留存联、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联和存根联。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向当地交通部门申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以下简称“联单”)。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接收或转运一次船舶污染物,要如实填写一份《联单》。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将《联单》除存根、留存联外的另外三联分别交由船舶污染物产生、转运及处置单位。涉及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和转运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同时上网登陆广东省固废管理信息平台完成(企业用户:https://app.gdep.gov.cn/gdgfqy,环保部门用户登陆网址:https://app.gdep.gov.cn/gdgf)注册登记、数据填报、资料上传等工作,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网上备案、电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网上报告等功能。接收、处置船舶污染物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双方在广东省固废管理信息平台开出的电子联单无需交环保部门保存,危废管理计划纸质材料需交当地环保局归档。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在《联单》“接收、转运单位”栏签字盖章,并将《联单》随污染物一并转运至污染物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处置污染物后,在《联单》“处置单位”栏签字盖章存档。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如实填写《联单》栏目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若发现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形态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七) 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要将将各环节负责人签名盖章的《联单》留存分类存档,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核查。各监管部门要随时加强《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八)《联单》保存期限为三年。
三、实施要求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联单》记录台帐,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污染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二)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在辖区港口内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的准入管理和企业资质监管;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作业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核查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联单执行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船舶危险废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规范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住建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船舶生活垃圾陆上转运、处置监管工作;经信部门要加强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工作。
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检查,分类处理”机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时,应立即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四、说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
(二)本制度所指的船舶是指在肇庆辖区水域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渔船、军事船舶除外)。
(三)本制度所指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含油污水等。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样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