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确保渔业船舶建造质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肇庆市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农业局
2017年7月13日
(联系人:毛洁;联系方式:2265662,zq2237344@163.com)
为切实加强我市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确保渔业船舶建造质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全市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渔业船舶建造行为,有效防范涉渔“三无”和“低质量”船舶滋生,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保证渔船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肇庆市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督办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组 长:林建志
副组长:吕国星
成 员:黎治良、高翔、王欢、邓广斌、毛洁、严文豪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主 任:吕国星
副主任:高翔
成 员:王欢、邓广斌、毛洁、严文豪
三、职责分工
(一)肇庆市农业局负责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全市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负责全市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对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与各县(市、区)检验站具体负责,并成立市级评价组。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应成立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综合评价组,负责现场评价意见审议及评价结论核准等工作。
(四)市级评价组负责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三级及以下企业、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二级及以下企业、木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的现场评价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自评与申报
需进行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应对照农业部办公厅《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进行自评,形成《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自评记录表》(附录1),向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申报技术条件评价,并提交相关评价材料。
(二)受理与实施
1、资料审查。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应及时审查与汇总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提交的相关评价材料。审查合格的,开展现场评价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将意见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报。
需由省级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工作的,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应将及时有关评价材料提交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2、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小组应提前会同被评价单位协商确定开展现场评价的具体日期。现场评价小组一般为2~4人,并指定其中1人为现场评价小组组长。
现场评价小组完成现场评价后,形成《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记录表及意见》(附录2)。
对现场评价不符合相应技术条件的,现场评价小组形成《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整改意见》(附录3),反馈给被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被评价单位可进行相应整改,并在3个月内提交再次评价的相关材料。
现场评价小组应及时组织再次评价,并形成《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记录表及意见》。再次评价仍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交相关材料的,撤销本次建造技术条件评价。
3、综合评价。现场评价合格的,现场评价小组应及时汇总并提交评价工作的相关材料。由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综合评价组集中审议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核准现场评价小组提交的现场评价意见,形成《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附录4),评价结论有效期为两年。
(三)公布与通报
经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应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通报给各县(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五、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作为受理渔业船舶初次(建造)检验的必备条件。在执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时,发现建造单位超越建造能力、擅自降低建造条件、在非本单位场地建造,或开工前检查不合格以及有其他违规造船行为的,应停止检验,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方可继续开展检验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强化组织保障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是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保证渔船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辖区内开展广泛宣传,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选取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造渔业船舶,使渔业船舶建造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监管,狠抓评价质量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给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通过评价结果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三)明确要求,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检查,并将开工前检查作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重要节点。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对已经技术条件评价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工艺文件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开工前检查应在每艘渔业船舶建造前进行,由承担该船初次检验任务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附录:1.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自评记录表
2.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记录表及意见
3.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整改意见
4.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
附录1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自评记录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等级:
自评时间:
企业法人: (签名)
序号 | 项目 | 相关证明材料 | 自评情况 |
1 基 本 条 件 | 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生产用地(占地面积) | 厂区平面图以及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
2 管 理 要 求 | 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相关资料 | |
采购质量控制管理 | 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 ||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管理制度 | ||
质量检验管理 | 质量检验管理管理制度 | ||
外包管理 | 外包项目管理制度 | ||
3 人 员 要 求 | 技术负责人 | 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复印件 | |
质量负责人 | 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复印件 | ||
专业技术人员 | 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复印件 | ||
质量检验人员 | 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复印件 | ||
技术工人 | 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 ||
4计量检测要求 | 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 | 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清单 | |
5 生 产 设 施 要 求 | 生产场所 | 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情况说明 | |
生产车间(玻璃钢为总装车间与成型车间) | 设施清单及配套情况说明 | ||
储存仓库 | 设施清单及情况说明 | ||
办公场所 | 设施清单及情况说明 | ||
船台(或船坞) | 船台(或船坞)承载能力、下水设施等相关证明材料 | ||
起重设施 | 设施清单 | ||
舾装码头 | 情况说明或外协证明 | ||
建造方法 | 建造方法及施工工艺 | ||
6 生 产 设 备 | 各类生产设备 | 设备清单 |
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应严格对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逐项进行自评,符合条件要求的在自评情况栏写上“满足”,不符合的写上“不满足”,并注明实际情况。
附录2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记录表及意见
评价性质: 初次评价 □再次评价 □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等级:
评价时间:
渔检机构:
序号 | 项目 | 现场评价情况 | 意见 |
1 基 本 条 件 | 营业执照 | ||
生产用地(占地面积) | |||
2 管 理 要 求 | 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 ||
采购质量控制管理 | |||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 |||
质量检验管理 | |||
外包管理 | |||
3 | 技术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
人 员 要 求 | 专业技术人员 | ||
质量检验人员 | |||
技术工人 | |||
4计量检测设备 | 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 | ||
5 生 产 设 施 要 求 | 生产场所 | ||
生产车间(玻璃钢为总装车间与成型车间) | |||
储存仓库 | |||
办公场所 | |||
船台(或船坞) | |||
起重设施 | |||
舾装码头 | |||
建造方法 | |||
6生产设备 | 各类生产设备 | ||
现场初评/再评意见 | |||
评价小组组长(签名) | |||
评价小组成员(签名) |
附录3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现场评价整改意见
企业名称 | |
企业等级 | |
现场评价 整改意见 | |
评价小组组长 | |
评价小组成员 | |
评价时间 |
附录4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
企业名称 | |
企业等级 | |
现场评价意见 | |
集中审议情况 | |
评价结论 | |
综合评价组组长 | |
综合评价组成员 | |
综合评价时间 |
资料下载:关于印发《肇庆市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