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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开展的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已产生中选/备选结果。按照广州平台发布的《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301)要求,为做好中选/备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广州平台发布的《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301)中选/备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采购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参加填报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首年采购期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中选产品的首年采购期预采购量,按照实际执行采购天数折算为首年采购期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2)。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实施时间

  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采购周期内,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联盟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集采中选价格执行;属于国家集采流标的则按本次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和衔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监督落实采购文件规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得高于30%。属本次集采品种范围但在报名截止之日(2023年12月22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产品,广州平台将按照采购文件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审核新增中选产品信息,其他两个采购平台同步执行;属本次集采品种范围且在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批件的产品,未报名、未报价(含未确认最低价、无效报价)以及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的产品,如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申请挂网,其产品按照同品种的非中选身份挂网采购,并列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重点监控目录(详见附件3)。后续各采购平台应按照广州平台更新的新增非中选产品重点监控品种及时调整。

  (二)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各相关采购平台要督促中选/备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及价格在采购平台及时挂网,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各地医保部门和相关采购平台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备选结果和非中选产品价格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挂网的非中选产品,如同企业同品种同组在我省有中选产品的,其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同企业同组最低中选价格按差比规则计算确定的价格;如同企业同组在我省无中选产品的,其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本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1.5倍、本企业的最低价(如有)两者之间的低值按差比规则计算确定的价格。如企业不接受上述价格的,相关产品将在医疗机构签订采购订单时予以标识警示。非中选产品按照差比价折算后超过最高中选产品价格1.5倍的(区分过评与非过评),将列入对相关药品的标识警示提醒和交易监控。具体标识警示价格详见附件4。后继各采购平台应按照广州平台更新的标识警示价格及时调整。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备选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采购未报量中选品种的,需从中选企业选择1家签订采购合同,并承诺在采购期内全部采购该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要求,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加强供应保障。各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在实施日期前提前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发起的合理采购订单7天后中选企业仍未足量供应的,未足量供应数量在其约定采购量中扣减,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其他挂网品种,约定量扣减由采购平台交易系统自动扣减并记录。在采购周期内,各地医保部门应对执行期内本次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供应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中选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各地医保部门或采购平台收到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我局,对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替补的中选企业,并由替补的中选企业按替补企业中选价供应医疗机构尚未完成的协议采购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五)加强日常监测。各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每月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鼓励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和企业erp系统对接,通过采购系统及时提醒、告诫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履约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六)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反馈和处置。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按要求上报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并同时反馈属地医保部门或采购平台,经医保部门或采购平台约谈、提醒、告诫、公告2次及以上仍未整改的,相关医疗机构可以选择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同组其它中选产品,剩余的约定量可延续累加计入新选择的中选产品。


  附件:  

  1: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中选/备选产品供应清单(广东).xlsx

  2: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首年采购期约定采购量表.xlsx

  3: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非中选产品重点监控目录.xlsx

  4: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非中选产品标识警示价格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