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6〕140号)、《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粤建科〔2017〕1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建节〔2018〕1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2019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实施要求

(一)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所有报审的项目,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并核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和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对《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肇府规〔2018〕17号)有关民用建筑项目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作出调整,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