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财农管〔2014〕4号)、《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肇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配合新时期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农村财务管理问题仍然是事关基层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关乡镇(街道)基层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及正常工作开展,事关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解决农村财务管理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强化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村级的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小组级的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各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指导农村集体健全完善财务收支管理、财务预决算、财务开支审批、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财务收支票据管理、筹资筹劳等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度管事,管理工作统一规范。
(二)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农村集体每年初应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合理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的预算安排,经农村集体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作为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三)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和民主决策制度。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制度的建设工作落实。一是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落实民主监督。农村集体必须按照民主理财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民主理财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落实民主监督工作。农村集体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以下简称“理财小组”)审批后才可以报销入账,未经理财小组审批的财务收支不得入账。二是健全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是涉及农村集体利益、农村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财务经济事项,农村集体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应先议定方案在本农村集体和成员中公布,在广泛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修改完善方案后,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决定。如集体企业改制、经营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处置、大额财务开支、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财务经济事项,方案应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依法依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三是农村集体理事会、理财小组、聘用人员等管理人员的报酬、补贴由农村集体承担。报酬和补贴额度标准由县(市、区)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作出指导,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四是代行农村集体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履行管理农村集体财务收支、资产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事务职责时,应按照农村集体有关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支出审批和报账程序。各县(市、区)应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审批和报账程序。一是完善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支出的层级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的财务支出的层级审批制度按照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理事长审签、理事会集体会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三个层级。各层级的审批权限额度由农村集体结合实际,在县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指导下,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是实行财务收支定期报账制度。农村集体与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会计代理服务协议书后,定期向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报账。经济联合社每月报账一次;经济合作社一般每季度报账一次,财务收支多的每月报账一次。农村集体根据财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立报账员,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备用金的领用、保管,以及定期向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工作。报账员一般由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者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符合规定的村民担任。三是规范报账程序。报账员携带经理财小组审批(核)、理事长审批或者经层级程序审批,手续完备、依据附件齐全的财务收支票据凭证到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进行报账。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受理报账时,会计人员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报账员报来的财务收支票据凭证认真审核把关,逐一核实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凭证加具意见后报销、记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凭证退回补充完善后再报账。符合规定的财务支出票据凭证应当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审核意见及必要的附件。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经济联合社职能的,其理财小组的职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行。
(五)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凭证管理。农村集体使用的财务收支票据凭证主要包括税务发票、银行结算凭证、政府职能部门使用的收据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的规定,农村集体发生收入应当使用以县(市、区)根据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统一规定样式的收款凭证开具收款票据或者取得收款凭证,并作为凭证登记入账,收取的现金不得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通过银行进行收付款的以银行缴款(结算)凭证入账。农村集体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原始凭证;对向个人小额开支或者客观上未能取得发票的经济事项,应当使用县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现金支出凭单、报销表格或者内部结算凭证填制支出原始凭证,严禁使用不规范票据、白条报销、入账。农村集体发生涉税的经营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发生财政补贴等收入应当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购买医保、社保等使用规定的票据入账;接受捐赠、收回拆借款、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代收款及预付款等资金收付时,没有县级统一规定样式收付款凭证的应通过银行进行收付款或者资金划拨,使用银行收付款(结算)凭证入账。农村集体理事长对会计工作和会计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农村集体应在当地银行机构开设基本账户,尽量通过银行进行现金和资金的结算业务。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超限额部分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集体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储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需要设专账进行核算的应实行专账管理;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户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农村集体管理人员报酬和支付管理性费用支出。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在全市推广应用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业务工作(如村财通、移动支付等)。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指导、督促农村集体通过银行办理资金的收付结转等经济业务,力争实现电子化无现金收付,解决坐收坐支、贪污挪用等农村集体资金监管问题。
(七)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地要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属,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加强管理,定期盘点资产,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进行合作经营、出让或者出租时,必须经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或者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价值评估。农村集体资产的合作经营、出让或者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的工程建设项目、购置产资和物资等支出,按农村集体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度执行。要防止在并村撤村或者村改居等过程中用行政手段把农村集体的资产转为居民自治组织资产,借村规模调整之机平分平调农村集体资产或者违规违法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等损害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行为。
(八)规范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的意见》(财会〔2008〕8号)提出“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资金的‘双委托’管理”的要求,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在保持集体资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及收益权不变原则下实行委托代理。农村集体应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的“双委托”服务工作进行讨论、表决。表决通过的与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双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后,农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报账员。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会计基础及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九)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实行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并督促经济合作社还没有全部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街道)落实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力争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现全覆盖。
三、健全监管机构,加强农村财务监管,落实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健全完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需要,健全完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配备具备从事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做好农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接受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履行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责,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报送财务收支会计报表。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包括会计代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等)原则上由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确需向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收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费的,必须报县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健全完善农村财务监管体系。县级以上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落实。农村集体在村民委员会、监事会和群众的监督下做好财务收支管理各项工作和制度的落实。逐步构建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监事会和群众监督的多层级监管体系。
(三)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机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的农村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依法对农村集体理事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四)健全完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农村集体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不得与社委会交叉任职,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理财小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职责,定期或及时开展检查、查阅、审核等民主理财活动,做好理财活动工作记录,及时公布理财结果。民主理财小组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并及时补选。理财小组成员名单应报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备案。
(五)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监管。各县(市、区)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会计记账、财务公开等代理业务工作,将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会计记账情况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的监管之中。各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监管功能对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资产资源经营情况等进行网络在线监管,进一步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要求,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实施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网络监管、财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财务公开、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抽查审计或者专项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强化农村审计的监督职能。对审计发现农村集体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征地补偿款问题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将违法违纪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发现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擅自处置集体资产、减免集体债权,或者徇私舞弊发包、出租造成农村集体财产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应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公开制度。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按公开规定时间要求公开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经营情况等信息,涉及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按公开规定时间每月定期公布财务收支信息一次;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按公开规定时间每季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信息一次,财务收支往来多的应每月公布一次;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农村集体的全年财务收支情况信息。公布的财务公开表、财务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经理事长和理财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核共同签字确认后公布,并将公开的表格资料建档备查。
(八)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公开。以方便群众和农村集体成员查阅、监督为原则,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信息除在村的公开栏公布外,各县(市、区)应通过网络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的公共服务信息查询系统(触摸屏)公开,在肇庆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肇庆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在当地的移动、电信、有线电视等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公开。
四、加强组织保障工作
(一)落实农村财务管理人财物的组织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农村财务管理人财物的组织保障工作,确保我市农村财务管理、财务监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财务公开和农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农村财务管理在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同时,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农村财务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保障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支持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大量增加,各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提高。
(二)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一是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乡镇、村基层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监管和财务公开工作的调研指导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宣传。对会计记账、财务公开是否真实、全面、规范、及时和农村集体财务监管制度执行是否落实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和群众反映情况多的农村集体,要督促、帮助其搞好整改工作。二是县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全面或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经常对农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三是农村集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接受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村民群众监督。
(三)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组织开展财务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支农惠农政策、财经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等的学习教育培训,提高农村财务管理人员队伍素质。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委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改革办,省驻肇有关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0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