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我市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奖励办法》)。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贯彻执行《扶持奖励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是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22年9月到期。自印发以来,该办法有力落地实施,对推动我市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继成功落地,新三板改革深化、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正在不断健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方针政策,推动我市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做优做强,助力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市现对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扶持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扶持奖励办法》共二十七条,分为总则、有关奖励政策、有关扶持政策、申报奖励的办理规定、附则五章。第一章包括第一至四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多层次资本市场定义、工作原则。第二章包括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境内外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及转板奖励、区域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其他方式上市的奖励、对企业开展资本运作的奖励、对限售股减持、对股权激励合伙企业股东股权退出以及对上市企业高管人才的奖励。第三章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强用人用工保障、优化高管人才服务等扶持政策。第四章包括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上市挂牌主体不在我市退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市县级财政承担比例、政策实施说明。第五章包括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政策解释单位、政策实施时间、政策实施前已上市挂牌企业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奖励范围进一步扩大,奖励标准进一步提高,扶持政策进一步充实。

  1.提高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标准。为支持企业规范发展,并减轻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初始阶段的成本以及鼓励企业扩大募资,对境内上市企业奖励区间由原来的300-700万元提高至600-1000万元;对境外上市企业奖励区间由原来的300-700万元提高至600-1000万元。根据国家设立北交所以及出台“新三板”企业转板制度的实际,增加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奖励200万元)创新层转板到北交所上市,或者在终止挂牌后转至沪深证券交易所(奖励100万元)、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奖励,参照在境内外上市的有关标准,奖励区间在600-1000万元。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我市的;或将市外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原办法奖励200万元)。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增加对企业资本运作的奖励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等再融资,且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募集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照其募集投资额的0.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800万元。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制造业企业成功发行债券,且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按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按其并购交易金额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3.增加对上市企业高管的奖励。我市上市企业直接持股股东综合考虑其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在我市注册,股权激励合伙企业,综合考虑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退出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对我市上市企业高管人员,年度收入超过60万元的,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奖励50万元。

  4.增加对企业的扶持政策从七个方面强化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扶持力度,包括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强用人用工保障、优化高管子女教育服务。


  2022年8月8日,我市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奖励办法》)。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贯彻执行《扶持奖励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是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22年9月到期。自印发以来,该办法有力落地实施,对推动我市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继成功落地,新三板改革深化、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正在不断健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方针政策,推动我市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做优做强,助力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市现对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扶持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扶持奖励办法》共二十七条,分为总则、有关奖励政策、有关扶持政策、申报奖励的办理规定、附则五章。第一章包括第一至四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多层次资本市场定义、工作原则。第二章包括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境内外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及转板奖励、区域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其他方式上市的奖励、对企业开展资本运作的奖励、对限售股减持、对股权激励合伙企业股东股权退出以及对上市企业高管人才的奖励。第三章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强用人用工保障、优化高管人才服务等扶持政策。第四章包括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上市挂牌主体不在我市退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市县级财政承担比例、政策实施说明。第五章包括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政策解释单位、政策实施时间、政策实施前已上市挂牌企业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奖励范围进一步扩大,奖励标准进一步提高,扶持政策进一步充实。

  1.提高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标准。为支持企业规范发展,并减轻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初始阶段的成本以及鼓励企业扩大募资,对境内上市企业奖励区间由原来的300-700万元提高至600-1000万元;对境外上市企业奖励区间由原来的300-700万元提高至600-1000万元。根据国家设立北交所以及出台“新三板”企业转板制度的实际,增加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奖励200万元)创新层转板到北交所上市,或者在终止挂牌后转至沪深证券交易所(奖励100万元)、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奖励,参照在境内外上市的有关标准,奖励区间在600-1000万元。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我市的;或将市外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原办法奖励200万元)。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增加对企业资本运作的奖励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等再融资,且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募集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照其募集投资额的0.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800万元。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制造业企业成功发行债券,且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按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按其并购交易金额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3.增加对上市企业高管的奖励。我市上市企业直接持股股东综合考虑其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在我市注册,股权激励合伙企业,综合考虑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退出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对我市上市企业高管人员,年度收入超过60万元的,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社会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奖励50万元。

  4.增加对企业的扶持政策从七个方面强化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扶持力度,包括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强用人用工保障、优化高管子女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