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孵化载体的管理,充分对接国家级、省级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引导鼓励多元化建设孵化载体、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和提升孵化载体孵化育成功能和水平,促进我市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构筑“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的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三)《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
(四)《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肇科〔2016〕10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指出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定义,明确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明确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办法》明确了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投融资服务、专业服务队伍、创业导师、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从业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申报和管理。完善申报和管理措施,明确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和申报认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动态评价、信用管理等要求。
(四)第四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调整为5年,对应“十四五”规划周期。
四、主要目标
(一)充分对标了省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认定条件,提高了认定门槛,对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创业导师等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质量要求,从源头推动市级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
(二)对专业孵化器提出了明确的认定要求,新增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孵化器和文化科技融合特色孵化器认定,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三)加强动态评价和信用管理。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进一步促进我市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五、实施期限
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