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加强我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参照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一是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从实行科研活动全覆盖全过程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信息记录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必惩机制、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等方面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筑牢科技创新的诚信基石,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二是进一步提升我市科研诚信水平。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等方式,敦促我市科研人员恪守诚信规范,遵守科技伦理准则,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三、主要内容

  本试行办法共分7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管理机制、信用评价、奖惩措施、处理程序、附则七个方面内容,其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办法》编制目的和依据,以及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依据和原则等。其中,在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中,明晰了科研诚信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同时强调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评估评价等事项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二)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市社科联,以及从事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二是明确各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当中的职责。其中,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指导,市社科联负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同时明确了各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案件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三)明确科研信用管理机制。一是提出建立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对科研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并实施相应奖惩措施。二是明确对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诚信审核。三是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失信信息将被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四)明确科研信用评价。一是明确科研信用实行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信用划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二是明确了十六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情形,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其中如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等四种情形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三是提出加强与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体系协同配合的内容。

  (五)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奖惩措施。一是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连续五年获得“良好信用”评价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实行守信激励政策,从而正向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二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从而警示相关责任主体防止科研失信。同时,对从轻处理和从重处理的情形进行了说明。三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可通过消除不良影响并获得表彰或嘉奖申请信用修复。

  (六)明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一是规范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职权范围。二是明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中责任主体享有陈述与申辩权。三是明确科研诚信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的告知要求。四是建立复核申请机制,责任主体可以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

  (七)附则。明确《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并说明废止的文件。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0日

政策原文:《肇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