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3日
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卓越绩效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通过打造质量标杆企业,带动广大企业(组织)追求卓越,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企业(组织)自愿、不向企业(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每年度认定1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如果没有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认定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活动,审议确定拟认定企业(组织)名单,决定和处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认定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建立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专家库,专家入库须报认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每年秘书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建认定专家组实施认定。年度认定结束后,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 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由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卓越质量标杆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1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获得广东优质、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申报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前2个月,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申报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推荐。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组织),及时通知其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组织),将其相关申报材料送认定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认定专家组对照认定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认定专家对候选企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组织),由认定专家组按照认定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由各认定专家组组长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认定专家组组长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建议名单,提交认定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认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初选企业(组织)名单,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投诉事项属实的,提交认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审定报批。
秘书处根据认定委员会的审议和社会公示情况,确定拟认定企业(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公布。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认定为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给予每家企业(组织)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获认定的企业(组织)间隔3年(届)后,可再次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但不再给予资金扶持,也不占用当年认定名额。
企业(组织)申报同样的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由企业(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的,认定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称号,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在认定后1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经查属实,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判定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决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被撤销的企业(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认定。
第十八条 获认定的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认定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广大企业(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获认定的企业(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但应注明认定年份。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二十条 参与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推荐和认定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认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2日《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肇府办〔2012〕3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省驻肇各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