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规定》的起草背景

目前实施的《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肇府规〔2017〕16号)(以下简称《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是2017年9月修订的,该办法明确对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并把上市首次募集资金投资与本市的给予300—700万元奖励。目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包括3种模式:1.境内注册企业直接到境外上市;2.间接上市(买壳上市、境外企业兼并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分拆业务到境外重组企业上市);3.搭建VIE(协议控股)结构方式上市(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鉴于《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没有对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形式作出很清晰、具体的说明,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引起对奖励企业有歧义,甚至认为境外上市主体不符合《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要求,为更好落实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的惠企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市金融局认为有必要对《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中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含义作补充说明,因此草拟了《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修改完善的内容

补充规定主要对《资本市场优惠办法》”)第六条第(二)点规定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内容作出补充说明。

一、《资本市场优惠办法》所指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包括:

(一)注册及纳税地在我市,直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泛欧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

(二)注册及纳税地在我市,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以间接方式(造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或通过搭建VIE(协议控制)结构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融资,并将所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之一的企业均可根据《资本市场优惠办法》(肇府规〔2017〕16号)有关规定,按照首次募资投资于我市的资金规模,一次性申请境外上市奖励资金。

二、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除了提交《资本市场优惠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规定的材料之外,还需补充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我市注册企业与境外上市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及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进账凭证等;通过搭建VIE结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资公司与持牌公司设立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等)。

三、实施时间

该《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