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7〕105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实行“谁监管、谁惩戒,谁执法、谁惩戒”的原则。各科室要落实责任,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填写《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审批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于每月25日前将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信息报送法规科技培训科(行政审批科),法规科技培训科(行政审批科)汇总后,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市发改局和省安全监管局。
第四条 各科室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对拟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科室要提前向其下发《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告知书》,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对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相关科室要向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发《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知书》。
第五条 各科室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六条 联合惩戒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移出联合惩戒管理名单申请,经作出联合惩戒决定的业务科室对其情况进行审核,对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被注销、关闭等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填写《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向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出具《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知书》。联合惩戒期满前25个工作日将审核结果报送法规科技培训科(行政审批科),法规科技培训科(行政审批科)汇总后分别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发改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由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审批表
2.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告知书
3.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知书
4.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知书
5.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6.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审批表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
失信行为概况 | |
承办科室意见 | |
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 |
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
附件2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告知书
: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 )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存在 的失信行为,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进行申请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当事人。
附件3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知书
: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 )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存在 的失信行为,我局决定将你单位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联合惩戒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你单位须在联合惩戒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移出联合惩戒管理名单申请。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当事人。
附件4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知书
: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被纳入联合惩戒管理期满且已向我局提出移出申请,我局决定将你单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当事人。
附件5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理由 | 是否纳入“黑名单” | 纳入“黑名单”理由 | ||||
发生时间 |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 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 | 目前查处情况 | |||||||||
附件6
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情况 | 备注 | ||||
发生时间 |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时间 | 确认时间 | 整改情况 | 审核意见 | |||||||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安监〔2017〕28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