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以及省委关于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精神,市政府对《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府办〔2018〕2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2019年4月24日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全市利用外资扩规模、提质量、调结构、增效益,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领域政策
(一)落实国家、广东省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肇庆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肇庆同时设立分行和支行;支持外资在肇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肇庆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体局、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二)鼓励外资投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鼓励外资投向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大健康、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经济新业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三)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一)对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以杂志《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肇庆市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重点支持,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三)在肇庆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对当地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当地财政按其当年本级财政贡献量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四)同时符合省、市利用外资财政奖励标准的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结合实际情况,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在当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另行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三、鼓励外资企业做大做强
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肇府办函〔2017〕21号)、《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肇府规〔2017〕1号)、《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肇府规〔2017〕16号)、《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肇府规〔2017〕17号)、《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肇国土资规字〔2018〕1号)、《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肇府规〔2018〕2号)、《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肇府规〔2017〕23号)、《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肇府〔2018〕10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政策扶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100亿元(赋税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的企业,分阶段叠加给予50—20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详见附件)。
(二)贴息支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贷款贴息。其中,对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50万元;对首次突破3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150万元;对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250万元;对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500万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1.对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资本投资肇庆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规模分五个档次给予300—700万元的奖励。
2.对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所募集资本投资肇庆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规模分五个档次给予300—700万元的奖励。
3.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4.对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技改奖励扶持。
1.对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与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企业,按设备购置(租赁)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2.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四、支持外资参与研发创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我市创新驱动“1133”工程行动方案、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培育计划等政策措施。
(一)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补贴,并按照该研发机构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包含已获得的补贴额度),扶持经费均采取后补助形式进行奖补。
(二)经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五、加强外资项目用地保障
落实广东省关于加强外资项目用地保障的政策措施,包括:
(一)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三)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四)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五)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牵头单位:市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六、加强外资发展人才支撑
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面执行“珠江人才计划”的基础上,落实“西江人才计划1+10+N”系列政策。
(一)入选肇庆市西江创业团队,给予150—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入选肇庆市西江创新团队,给予100—1000万元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扶持。
(二)入选肇庆市西江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海外留学及外籍创业领军人才,在享受以上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20—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三)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和最高5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入选肇庆市西江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还可享受由当地政府提供的3年内免收租金的100—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和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1年贴息。
(五)肇庆市西江创业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算起,3年内在肇庆市缴纳税收(市、县、区)分成部分累计超过1亿元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市、县、区)分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最高补助金额8000万元。
(六)向外商投资企业中符合“西江人才计划”界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并提供包括居留和出入境、通关、落户、税收、住房福利、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在内的16项“星级”服务待遇。其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肇自购住房的,给予10—100万元的自购住房补助。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七、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
(一)建立完善利用外资工作保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委外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协调解决我市利用外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一项目一议”问题。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在符合相关外事政策前提下,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在批次和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公务招商团组出境手续办理便利化,允许办理多次签证及优先办理出境手续。[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委外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
(二)压实利用外资工作责任。把实际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综合考评考核范围。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的利用外资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成效较好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三)深化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模式改革。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于同时符合本措施以及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1133”工程等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扶持标准的企业,原则上只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扶持政策,不得叠加、重复享受。
本措施实施年限为2018—2022年。各地各牵头单位要于本措施正式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修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商务局,并将政策措施及时宣传到企业。各地各牵头单位要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附件:肇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奖励政策摘录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法治办,省驻肇各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