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诚信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1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红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被表彰并获得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市、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1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下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3人(含3人)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条 “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科室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实行“谁监管、谁惩戒,谁执法、谁惩戒”的原则。
各科室要落实责任,严格规范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填报《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审批表》和《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红名单”)信息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科室要提前向其下发《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告知书》,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对决定纳入“黑名单”的,相关科室要向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发《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通知书》。
第六条 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信息报送法规科技培训科(行政审批科),由法规科技培训科(行政审批科)向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发改局报送“黑名单”信息、向市发改局报送“红名单”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审定后进行联合发布,信用广东网、信用肇庆网、肇庆文明网和市属各媒体发布后,办公室及时在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优先审批;在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备案和经济政策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相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创优评先等活动中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重点监管,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八条 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删除其“红名单”上的信息。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有关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修复。对在“红名单”管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诺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对“黑名单”管理期满的生产经营单位,经履行手续后,向其下发《移出“黑名单”(“红名单”)管理通知书》。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规定由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审批表
2.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告知书
3.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通知书
4.移出“黑名单”(“红名单”)管理通知书
5.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红名单”)信息汇总表
6.“黑名单”(“红名单”)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审批表
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
存在的失信(诚信)行为概况 | |
承办科室意见 | |
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 |
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
附件2
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告知书
:
根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规定》(肇安监〔2017〕 号)第三条第( )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存在 的失信行为,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进行申请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的当事人。
附件3
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通知书
:
根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规定》(肇安监〔2017〕 号)第三条第( )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存在 的失信行为,我局决定将你单位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你单位须在“黑名单”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移出“黑名单”管理申请。(“红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你单位在管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将你单位移出“红名单”管理。)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管理的当事人。
附件4
移出“黑名单”(“红名单”)管理通知书
:
根据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规定》(肇安监〔2017〕 号)第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满且已向我局提出移出申请(你单位在“红名单”管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我局决定将你单位移出“黑名单”(“红名单”)管理。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肇庆市西江北路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移出“黑名单”(“红名单”)管理的当事人。
附件5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红名单”)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诚信)行为简况 | 纳入“黑名单”(红名单)理由 | ||||
发生时间 |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守信行为)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 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 | 目前查处情况 | |||||||
附件6
“黑名单”(“红名单”)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诚信)行为简况 | 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情况 | 备注 | ||||
发生时间 |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守信行为) | 纳入“黑名单”(红名单)时间 | 确认时间 | 整改情况 | 审核意见 | |||||||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安监〔2017〕28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