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2016年,《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肇府函〔2016〕62号,下称62号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3月8日正式印发实施,在有效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困难、节约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受到了辖内众多企业的欢迎。但是,62号文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适用对象范围不够广泛、单笔上限过低、年度使用次数有限等一些问题。鉴此,市委书记赖泽华在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市中小微应急转贷资金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下一步,要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并提高服务水平。因此,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下称转贷资金)积极作用,切实帮助辖内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字〔2017〕12号)精神,市转贷办(市金融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62号文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修订后的《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肇府规〔2017〕10号,下称10号文)于2017年6月12日正式印发实施。

【修订内容】根据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0号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资金业务进行了修订:

一是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字〔2017〕12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转贷资金工作,在对《试行办法》作出修订后,转贷资金工作将作为我市支持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取消“试行”期限。

二是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满足更多企业短期融资需要,转贷资金总规模从2亿元扩大到4亿元。

三是目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的形式不断增多,如股权、林权、机械设备等,因此,增加林业和工商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并为企业办理转贷资金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四是根据较多中小微企业运作所需资金是通过企业主(实际控制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再投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转贷资金适用对象中增加个体工商户,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同时,严格监督企业所申请转贷资金只可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

五是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帮扶效果,转贷资金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制将提高到不超过2000万元。同时,取消每年最多只可申请2次的限制,但为防止企业恶意占用政府资源,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超过2次后,使用转贷资金的成本相应提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次数超2次的,前5日的使用费日综合费率将提高到0.4‰,第6日起使用费日综合费率为0.45‰]。

六是为了在支持企业同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办法中增加“为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主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的内容。

七是根据转贷资金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企业反馈的意见,为增加转贷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便于企业更好地落实转贷、续贷,办法中增加“在确保转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服务中心可为企业办理同区跨行或同行跨区的转贷业务”内容。

【运作流程】具体运作流程与原办法一致,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