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提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在国家提倡自主创新的大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遍地开花,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出资行为,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总结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已有的运作实践基础上,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
二、政策必要性
当前,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广泛使用的投融资工具,近年来呈加速增长之势,并已形成以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为聚集区域,并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全面扩散的分布特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市场格局呈现国家级、地方级发展规模化、市场化的特点。本《办法》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
一是主动把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总体趋势。作为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之外的重要金融媒介和投融资工具,产业投资基金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一个关键着力点。
二是在宏观层面上把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总体运行动态和发展趋势,完善政府资金运用绩效评价制度,分析评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效果和总体政策效果,不断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化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市场化配置的杠杆作用,需要有更完善的政策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
三是健全和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管理和监督评价政策体系。目前,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有关文件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募集、基金投向、基金监管等基金运作环节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本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共九章四十八条,对我市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总则、基金管理模式、运作模式、运作程序、子基金申请条件、终止和退出、费用与激励、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价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
第一章 总则。明确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行原则。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产业基金的形式支持我市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展。
第二章 管理模式。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1.市政府设立肇庆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
2.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委托符合资质的机构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
3.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事项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管理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遴选择优选聘,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5.托管银行。引导基金选择在肇庆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托管资金情况报告。
第三章 运作模式。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
1.参股投资。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肇庆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引导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天使投资基金最高不超5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子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于肇庆地区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可延期2年。
2.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四章 运作程序。
1.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运作程序。包括:(1)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领域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合作方。(2)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与潜在合作方进行前期的接洽、尽职调查、投资方案分析与前期谈判,并提出投资方案的初审意见报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3)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制定专家评审方案,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4)社会公示。领导小组对初审合格和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投资的子基金项目或合作方进行公示。(5)最终决策。领导小组根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专家评估意见及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2.跟进投资运作程序。包括:由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向引导基金提出跟进投资申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组织专家对有关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
最终由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决策。
第五章 申请条件。 对新设立的产业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现有产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等三种情况的注册地、规模、资金到位情况等条件进行规定。
第六章 终止和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引导基金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的条件。
第七章 费用与激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管理费,按其所管理的引导基金资金总额,按照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不含5亿元)分别按年化1%、0.6%、0.5%的反向递减比例支付。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以适当让利。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本金后将投资收益按照2:3:4的比例让利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投资收益的5%留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5%留给引导基金,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第八章 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必须专户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的保管、拨付和日常监控。同时,对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明确引导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防止出现经营风险。财政部门应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
第九章 附则。明确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肇庆市政府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