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府办〔2018〕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资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1、省级奖励:对2018年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2、市级奖励:对2018年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
(二)外资增资项目。1、省级奖励:对2018年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2、市级奖励:对2018年在肇庆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
(三)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在肇庆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在2018年对当地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当地财政按其当年对当地财政贡献量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四)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
项目投资奖励。1、省级奖励:对2018年在肇庆市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2、市级奖励:对2018年在肇庆市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
省级财政贡献奖励。在肇庆市设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2018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2017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肇庆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汇率核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1:6.91计算。
二、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同时符合省、市奖励标准的须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注明申报奖励类别。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于2019年3月22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加盖公章,于2019年3月27日前报送市商务局。企业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4份(统一用A4纸装订),以及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二)申报材料
1、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2018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5、申报企业2018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6、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由税务征管机构确认的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7、跨国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及转递,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8、跨国公司同意在广东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9、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境内投资或管理企业的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10、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2018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11、申报企业2018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其中: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1-5项;
申报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1—4项,第11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投资奖励提交:第1—9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1—4项,第6—10项。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属于省级奖励的,将评审结果报省商务厅核定,省商务厅核定后,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分别按规定程序对具体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属于市级奖励的,由市商务局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定意见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四、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尤其是相关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于6月底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五、附则
符合《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府办〔2018〕2号)中“鼓励外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外资参与研发创新”“加强外资项目用地保障”“加强外资发展人才支撑”等扶持标准的,请径向相关部门另行申报。
(一)符合“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贷款贴息”奖励、扶持条件的,向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申报;符合“技改奖励扶持”扶持条件的,按《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肇庆市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发展专题)项目库入库申报的通知》(肇工信〔2019〕8号)进行申报。
(二)符合“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条件的,向肇庆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申报。
(三)符合“研发创新”奖励条件的,向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
(四)符合“外资项目用地保障”条件的,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申报。
(五)符合“外资发展人才支撑”扶持条件的,向肇庆市委组织部进行申报。
附件:1. 肇庆市2018年度促进利用外资发展项目资金申报表
2. 申报声明书
肇庆市商务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联系人:肇庆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 黄志刚 罗铭贤
联系电话:2836717,2845084, 13827552897
邮箱:zqwjz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