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被其他制度文件所涵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进行了梳理。经梳理,市人社局等部门提出了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其中:市人社局建议废止《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2〕86号)和《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05〕55号);星湖管理局建议废止《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肇府〔2005〕48号);市水利局建议废止《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肇府〔2006〕50号);市住建局建议废止《肇庆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12〕26号);市交通局建议废止《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肇府函〔2015〕393号)。

  二、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一)市政府于2016年12月5日印发的《肇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6〕573号)已明确废止《印发〈肇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1999〕4号)。鉴于肇府〔1999〕4号文是《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2〕86号)的依据文件,在依据文件已被废止的情况下,肇府办〔2002〕86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二)《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05〕55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于2020年4月8日联合修订印发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涵盖。在上位法对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肇府办〔2005〕55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三)鉴于《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肇府〔2006〕50号)关于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河道采砂规划和审批、河道疏浚、违法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与《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抵触,而且随着我市河砂市场供需矛盾越发突出,肇府〔2006〕50号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作废止处理。

  (四)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修订出台,《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肇府函〔2015〕393号)的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等文件涵盖,而且肇府函〔2015〕393号文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权的审批层级的规定,已被市政府于2020年12月19日印发的《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肇府〔2020〕12号)内容涵盖,肇府函〔2015〕393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五)鉴于《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12〕26号)关于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方面的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5月4日修订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4号)相抵触,且与我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不相符,已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作废止处理。

  (六)鉴于《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肇府〔2005〕48号)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星湖水体的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责任等主要内容已被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市地方性法规《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保护管理条例》内容涵盖,肇府〔2005〕48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三、已履行的程序

  废止《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等6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被其他制度文件所涵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进行了梳理。经梳理,市人社局等部门提出了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其中:市人社局建议废止《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2〕86号)和《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05〕55号);星湖管理局建议废止《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肇府〔2005〕48号);市水利局建议废止《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肇府〔2006〕50号);市住建局建议废止《肇庆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12〕26号);市交通局建议废止《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肇府函〔2015〕393号)。

  二、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一)市政府于2016年12月5日印发的《肇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16〕573号)已明确废止《印发〈肇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1999〕4号)。鉴于肇府〔1999〕4号文是《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2〕86号)的依据文件,在依据文件已被废止的情况下,肇府办〔2002〕86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二)《印发肇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2005〕55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于2020年4月8日联合修订印发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涵盖。在上位法对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肇府办〔2005〕55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三)鉴于《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肇府〔2006〕50号)关于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河道采砂规划和审批、河道疏浚、违法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与《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抵触,而且随着我市河砂市场供需矛盾越发突出,肇府〔2006〕50号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作废止处理。

  (四)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修订出台,《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肇府函〔2015〕393号)的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等文件涵盖,而且肇府函〔2015〕393号文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权的审批层级的规定,已被市政府于2020年12月19日印发的《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肇府〔2020〕12号)内容涵盖,肇府函〔2015〕393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五)鉴于《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12〕26号)关于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方面的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5月4日修订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4号)相抵触,且与我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不相符,已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作废止处理。

  (六)鉴于《星湖风景名胜区水源和水体保护管理办法》(肇府〔2005〕48号)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星湖水体的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责任等主要内容已被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市地方性法规《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保护管理条例》内容涵盖,肇府〔2005〕48号文应作废止处理。

  三、已履行的程序

  废止《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等6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