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二)《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

  (四)《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肇府规[2017]23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3条条款,分为6章,对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支持政策以及评估与监督等均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

  第一章  总则(1-5条)。指出了政策的制定依据,阐明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明确了举办单位、市以及县(市、区)科技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6-8条)。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申报与认定的具体要求按照每年度的申报指南,申报认定程序是线上申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结果公示等。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9-12条)。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可采用双聘、临聘等多样化的人才聘用方式。

  第四章 支持政策(13-17条)。优先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和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人才引进和培育;鼓励探索混合所有制建设;鼓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等。

  第五章 评估与监督(18-22条)。提出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动态评估、变更申请、动态评价、诚信管理等要求。

  第六章 附则(23条)。明确了政策周期为5年。

  四、主要目标

  一是突出体制创新,明确肇庆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围绕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核心要求,提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画像,明确建设要求和目标任务。

  二是明确建设路径,努力补齐我市重大创新平台不足的短板。瞄准“4+4”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高地建设,通过对研发条件、人才团队、资金来源及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增强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力,打通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

  三是完善政策举措,破解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面临的难题。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原则,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政策举措。如“对于已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通过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如针对优化科研人才生活环境、解决后顾之忧的问题,提出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是实行分类指导,满足不同产业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的需要。对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文件,本《办法》只列出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心要素,其他如申报主体、必需的条件和设施、人才团队等条件的具体指标要求,在每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中作出明确要求。

  五、实施期限

  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9日)。


政策原文: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