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秩函〔2022〕69号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维护药品流通安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用药更加安全有效、便捷满意。根据《商务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维护药品安全的通知》(商消费函〔2022〕142号)和《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药品流通格局,提升药品流通集约化水平

  广东省药品流通产业发展要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用药需求为目的,加速战略转型,加快模式创新和技术升级,推动药品流通体系整体效能不断提升。各地要结合实际,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努力提升药品流通集约化、规模化、连锁化、规范化水平,力争将广东建设成为全国药品现代物流配送中心、药品互联网平台数据处理中心和全国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聚集地。

  (一)创新改革药品流通发展机制,优化药品进口工作程序,协同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报关放行和进口检验,统筹全省进口检验资源,减少药品进口时间成本,提升进口药品监管效能,吸引全球优质创新药更多从广东进口。加快推进同一法人主体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一体化经营试点工作,提高融合运转效能,促进产业链资源整合。支持药品经营集团化企业自建系统或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工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二)推动完善城乡高效安全配送体系,打造跨区域全省药品物流供应链,引导区域性药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转型升级。深化药品流通领域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形成资源整合能力强,运营模式先进的医药物流集配中心,促进区域内和跨区域药品物流的规模化、现代化、网络化。加快推动出台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提升药品储存运输集约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推动药品第三方物流加速发展。

  (三)实施总部经济创新发展政策,吸引优质药品流通企业总部落户广东。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区域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形成集中控制、分工协作、多仓联动、覆盖乡村、智能化药品流通产业枢纽供应链集聚区。鼓励在城市周边、市(县)中心建设药品配送中心、共享信息平台,提高智能化、共享化水平,在部分条件成熟地区试行企业从各自配送向片区配送或集中配送模式转变。加快构建现代智慧药品供应链服务新体系,推动药品物流网络布局更加合理,配送更加安全、高效,储运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四)加快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破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加快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药品流通格局。支持大型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全国多仓协同运作,鼓励广东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走向全国。推动中小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满足广东城乡差异化、多层次医药市场需求。

  (五)持续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支持主营中药药品零售企业发展和均衡布局。支持广州市建设具竞争力的中药中华老字号产业集群,提供更多更好的中药产品和服务。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加盟等方式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创新药品零售经营模式,对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审批真正落实告知承诺制,加快推动属于同一集团管理的大型连锁便利店总部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界融合试点工作,在便利店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区或专柜,资源共享,相互融合,引领和满足社区居民24小时日常急需用药的多元化需求,推动传统药店向社区健康便利店转型。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创新经营模式,开展差异化经营,发展“双通道”药店、专业药店、智慧药店、便利药店等多种模式,支持企业提供健康监测、康复咨询、慢病管理等服务功能,支持药品零售行业从单纯销售药品向提供全面健康服务转型,满足公众健康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七)依托中药材交易市场发展,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发挥平台交易优势,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中药材交易物流枢纽和数字化交易平台。支持岭南药材流通集约化发展,形成岭南药材种植加工、仓储运输、品牌营销和文化展示等一体的全产业链,促进岭南中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农村药品流通网络建设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地区药品流通实情,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不断强化农村地区药品流通网络建设,提高偏远农村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可及性。

  (一)结合县域商业建设,推动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进入农村,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在商业网点较少的偏僻区域加大门店建设力度,构建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药品供应网络,逐步形成县(区)乡村三级药品配送体系,严格执行药品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物流配送向乡村镇延伸,规范简化乡村物流配送中转分拨场所条件,完善终端配送网点,扩大农村基层药品配送覆盖面,支持跨区域配送、分级接力配送,提升农村地区,特别是地理位置偏僻、进药不便地区药品配送能力,补齐便民短板。

  (三)引导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农村地区单体药店,规范农村药店经营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对偏远农村药店及日常用药品类的配置力度,补齐便民短板,实现药店布局科学合理、居民用药方便可及,确保农村地区最后一公里终端的药品供应安全,着力打造农村药店安全供应链。适当放宽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的申办条件,保障偏远乡村居民基础用药可及便捷。

  三、加强部门协作,促进药品网络销售规范发展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有效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网络药品销售管理,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

  (一)严格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经营秩序,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加大对药品信息展示检查、处方审核、销售配送管理、药品追溯等制度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处方流转及监管平台,规范和完善网售处方药的操作流程。建立完善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探索构建药品网络销售风险预警与融合监管闭环管理模型,实现全省网络销售交易行为全程融合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各类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反垄断监管,严厉打击药品第三方平台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操纵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二)促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及安全流转,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培育医药电商新兴业态。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审方制度及流程,打通处方审核人员资质互认机制,实现处方审核行为流程全程可追溯。重点加强对“互联网+药品流通”相关网站、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监管,推动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四、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各地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发展一体谋划,同步推进。各市要推行信用监管,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加强对药品流通质量的安全监管。

  (一)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药品流通行业诚信品牌。积极倡导诚信经营,通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工作,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参与信用建设,树立一批遵纪守法、诚实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到位,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的诚信经营表率。

  (二)加强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信息与药品流通质量安全信息互联互通,指导行业协会探索开展信用承诺,建立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市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推动提升行业经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三)支持行业协会积极推广标准化、规范化购销合同文本,推动药品流通企业持续完善购销记录、规范购销行为。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快制定药品现代物流行业标准和药品配送末端服务标准,促进药品配送更专业化、规范化。

  (四)全面推广使用中药材质量追溯信息化平台,构建从种子种苗、种植养殖、流通加工到最终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体系,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流通质量监管。

  (五)引导树立注重关心药学服务人员的社会氛围,正确处理销售业绩与药学服务的关系,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在公众购药中的专业指导和药学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公众用药安全感和满意度。

  五、加强政策协同,推动跨部门信息共建共享

  (一)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合力推进。

  (二)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药品流通重大问题研究会商制度,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高效、精准的药品流通监管合力,切实做好药品流通管理各项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掌握的违规药品流通企业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报送制度。持续优化完善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提升统计分析水平,提升公共信息服务能力。

  各地商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切实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药品流通管理职责。

  各市商务管理部门要将药品流通纳入流通总体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药品流通行业统计表》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与调节处)、抄报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督管理二处)。

  附件:药品流通行业统计表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药品流通行业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