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制定出台了《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19〕155号)。2020年12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个部门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同时废止。《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明确要求“市、县级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因此,市农业农村局等7个部门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并结合肇庆实际,起草了《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代表、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和公众的意见,以及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市农业农村局班子集体审议后,形成了《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已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2021年9月9日正式公开发布《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21〕218号),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19〕155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5章:

  (一)第一章为总则,内容包括立规的目的和依据、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1.立规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稳步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2.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3.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4、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二)第二章为申报认定,明确了申报企业符合的条件及标准,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

  1.申报条件及标准。原则上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认定标准按照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指标,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2.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3.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应当充分征求本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4.认定程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地推荐的企业和已申报的市属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申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充分征求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5.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第三章为运行监测,列明了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周期、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处理、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

  1.监测周期。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属企业将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直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

  2.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标准和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3.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4.日常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四)第四章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列明了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各种情形。

  1.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形。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4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形。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第五章为附则,内容为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审核确认及组织开展龙头企业认定的工作要求。

  1.更改企业名称的工作要求。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市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确认。

  2.组织开展龙头企业认定的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及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效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

  三、政策亮点

  (一)进一步丰富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

  (三)体现了“减证便民”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企业相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强化了运行监测,要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五)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了“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四、办事指南

  (一)受理单位

  1.市属企业申报、监测受理单位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地址:端州区信安五路8号,联系电话:2260166。

  2.属地企业申报、监测受理单位

  (1)端州区农业农村局,地址:端州区工农北55号,联系电话:2224140。

  (2)鼎湖区农业农村局,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联系电话:2621207。

  (3)高要区农业农村局,地址:高要区府前大街96号,联系电话:8392242。

  (4)四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四会市行政中心广场北路东,联系电话:3286012。

  (5)广宁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广宁县南街镇车背洞达信路6号,联系电话:8623180。

  (6)德庆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德庆县解放北路上铁垌,联系电话:7788195。

  (7)封开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封开县行政中心三楼,联系电话:6689279。

  (8)怀集县农业农村局,地址:怀集县工业大道,联系电话:5531703。

  (9)肇庆高新区农林水利管理中心,地址:高新区正隆居委侧,联系电话:3621177。

  (二)申报纸质材料

  1.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两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说明;

  5.企业上两个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6.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监测纸质材料

  1.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两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说明;

  5.企业上两个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6.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上两个年度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12.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受理时限

  申报、监测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8月底前提交申报、监测材料。



  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制定出台了《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19〕155号)。2020年12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个部门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同时废止。《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明确要求“市、县级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因此,市农业农村局等7个部门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并结合肇庆实际,起草了《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代表、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和公众的意见,以及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市农业农村局班子集体审议后,形成了《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已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2021年9月9日正式公开发布《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21〕218号),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19〕155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5章:

  (一)第一章为总则,内容包括立规的目的和依据、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1.立规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稳步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2.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3.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4、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二)第二章为申报认定,明确了申报企业符合的条件及标准,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

  1.申报条件及标准。原则上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认定标准按照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指标,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2.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3.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应当充分征求本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4.认定程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地推荐的企业和已申报的市属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申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充分征求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5.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第三章为运行监测,列明了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周期、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处理、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

  1.监测周期。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属企业将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直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

  2.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标准和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3.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4.日常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四)第四章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列明了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各种情形。

  1.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形。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4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形。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第五章为附则,内容为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审核确认及组织开展龙头企业认定的工作要求。

  1.更改企业名称的工作要求。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市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确认。

  2.组织开展龙头企业认定的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及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效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

  三、政策亮点

  (一)进一步丰富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

  (三)体现了“减证便民”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企业相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强化了运行监测,要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五)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了“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四、办事指南

  (一)受理单位

  1.市属企业申报、监测受理单位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地址:端州区信安五路8号,联系电话:2260166。

  2.属地企业申报、监测受理单位

  (1)端州区农业农村局,地址:端州区工农北55号,联系电话:2224140。

  (2)鼎湖区农业农村局,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联系电话:2621207。

  (3)高要区农业农村局,地址:高要区府前大街96号,联系电话:8392242。

  (4)四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四会市行政中心广场北路东,联系电话:3286012。

  (5)广宁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广宁县南街镇车背洞达信路6号,联系电话:8623180。

  (6)德庆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德庆县解放北路上铁垌,联系电话:7788195。

  (7)封开县农业农村局,地址:封开县行政中心三楼,联系电话:6689279。

  (8)怀集县农业农村局,地址:怀集县工业大道,联系电话:5531703。

  (9)肇庆高新区农林水利管理中心,地址:高新区正隆居委侧,联系电话:3621177。

  (二)申报纸质材料

  1.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两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说明;

  5.企业上两个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6.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监测纸质材料

  1.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两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说明;

  5.企业上两个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6.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上两个年度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12.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受理时限

  申报、监测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8月底前提交申报、监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