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牛鼻子”,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是我市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储备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企业,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指出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定义,明确了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采取出入库管理方式。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条件、入库程序,提出了现场核查要求,确保企业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一致,有利于科学评审。

  (三)第三章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管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数据库,加强数据监测和分析利用;明确了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后的处理依据;提出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扶持措施。

  (四)第四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与“十四五”规划周期对应,保持政策相对较长时间内的稳定。


政策原文《肇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