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81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快 2023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支出进度和 2024 年资金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94 号)要求,按照先入库项目后安排资金原则,现就做好省级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新设批发零售企业。对大型家电、家具、家装以及其他工业、农业消费品生产制造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设立销售公司、电商公司、大型零售法人,并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补。对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补。其中:新设立批发企业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销售额0.05%给予奖励;新设立零售企业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零售额0.3%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对2022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并增长较快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电商平台给予奖补。其中:批发企业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零售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重点联系企业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安装新一代信息泵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对2023年度商务部有关平台样本企业给予补贴,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
(二)促进商贸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城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推进城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加快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商务建字〔2022〕14号)工作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建设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便民生活圈相关项目,以及向乡镇(含)以下地区下沉供应链渠道和服务,设立直营销售网点,便利农村居民生活的项目给予支持。每个企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优化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打造协同高效、优势互补的产业供应链格局,健全完善县域地区农产品冷藏保鲜加工仓储设施,推动减少流通链条和降低流通成本的相关项目给予支持。每个企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三)消费枢纽工程性方向专项支持。
1.城市消费枢纽方向。
(1)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2〕18号)要求,对纳入《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中“一、消费载体”和“二、商贸流通类”,并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项目必须竣工或阶段性完成,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不得弥补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市场升级改造、品牌培育、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建设、举办行业引领性活动或展会。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如项目未来发生烂尾等无法竣工情形,将追回项目资金。
(2)零售设施建设项目。对2023年广东省商务厅开展零售设施建设项目摸底调查工作中,列入《零售设施建设项目库》,项目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零售企业建设智慧商圈(商店)等智慧化改造提升项目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企业智慧化项目投资额的20%,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
2.县域消费枢纽方向。
对县域地区(县级行政区以下)三类项目进行财政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是限上商贸企业新增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二是新设立(2022年1月后设立)并已建立起联结市县镇流通服务网络的商贸物流企业,采购标准化的物流载具和设备[如:1000mm×1200mm标准化托盘及其相适应的货架、叉车;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生产的货车等];三是商贸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在镇级(含)以下实施的构建镇村服务网络、下沉供应链、实现联县带村功能促进城乡商贸流通服务均等化的项目。以上三类项目支持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支持对象不含个人、个体经营户。
二、入库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基础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附件1);
2.肇庆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请表(附件2);
3.申报承诺书(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栏目结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二)企业申报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报“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设批发零售企业”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销售额(零售额)有关证明材料:2023年6月统计月报报表。
2.申报“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销售额(零售额)有关证明材料:2022年和2021年的统计年报报表。
3.申报“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的,只需提供基础材料。
4.申报“促进商贸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提供申报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概况、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建设内容、成果效益、项目现场照片等)、项目支持范围内总投资额等内容。报告应列明项目支持范围内投资金额清单,并专门对申请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详细说明,附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材料,以作佐证。项目支持范围为购买相关设备费用,不含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招待、租金、劳务、工资、津补贴等费用。请编制目录、页码,逐点撰写报告内容。
5.申报“消费枢纽工程性方向专项支持”的,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概况、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期限、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项目支持范围内总投资额等。实施方案应列明项目支持范围内投资金额清单,专门对申请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详细说明,以便核查。项目支持范围不含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招待、租金、人员工资、奖金、劳务、津补贴等费用。请编制目录、页码,逐点撰写报告内容。
(2)对申报“城市消费枢纽方向—零售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面积超过15万元平方米”的相关佐证材料。
(3)对申报“县域消费枢纽方向—限上商贸企业新增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项目的,还需提供“新增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合同、房地产权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版材料为扫描件,需为盖章材料并汇总形成PDF文件(文件命名为:企业名+申报项目名)。
三、负面清单
申报对象应为在肇庆市内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的商贸流通企业。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实施单位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二)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与支持方向关联性不强的支出。
四、入库要求
(一)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2023年9月13日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交完整申报资料(含纸质材料2套和电子版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申报。
(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含纸质版材料1套和电子版材料)、项目入库申报表(见附件4)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调节科申请入库。
(三)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复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推荐入库项目报送省商务厅。
五、注意事项
(一)已获得省级财政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二)本次申报入库项目仅作储备使用,最终资金安排以省商务厅下达资金另行分配。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
2.肇庆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请表
3.申报承诺书
4.项目入库明细表(商务部门用)
肇庆市商务局
2023年9月8日